確認僱傭關係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民事),勞上字,100年度,2號
KSHV,100,勞上,2,201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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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上字第2號
上 訴 人 國軍左營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趙泰宏
上列上訴人與趙慧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
本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46 萬
6359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5 萬3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
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44
4 條第1 項但書、第46條之1 第4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 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並補正委任律師為第
三審訴訟代理人;逾限即依同法第481 條、第444 條第1 項前段
、第466 條之1 第4 項後段之規定,認上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簡色嬌
                  法   官 林紀元
                  法   官 黃科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彭筱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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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