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26號
KSHM,100,聲,426,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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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方正信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方正信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方正信前犯擄人勒贖罪,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6 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方正信業於民國100 年4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0 年11月2 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雄
法 官 黃壽燕
法 官 邱明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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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