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374號
KSHM,100,聲,374,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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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朝富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朝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查本件受刑人郭朝富前犯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4 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郭朝富業於民國100 年3 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後終結日期為101 年7 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慶珍
法 官 孫啟強
法 官 石家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熊惠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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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