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花蓮分院(刑事),聲字,100年度,53號
HLHM,100,聲,53,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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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明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檢察署一百年度執聲字第四四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明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盛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最高法 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月確定,自民國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一 日起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一百年三月 二十四日核准假釋在案,乃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茲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一百年三月二十四日法矯司字 第一000一0三八九一一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 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據上論斷,依刑事訟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何方興
法 官 王紋瑩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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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