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魚爵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吳榮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4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8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魚爵係勗維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勗維公司)馬沙溝加油站(下稱馬沙溝加油站 )之實際負責人兼站長,負責該加油站所有與營業有關之項 目,被告吳榮樂則係馬沙溝加油站之員工,負責該加油站儲 油槽之油量管制業務,均係水污染防治法及加油站防止污染 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有申報義 務之人。緣馬沙溝加油站係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油公司)購進油品,中油公司接獲該加油站之訂單,即會 以油灌車將油品注入馬沙溝加油站之儲油槽,依該加油站之 油槽記量表,便可得知該日之實際進油量究竟為幾公秉。被 告黃魚爵及吳榮樂明知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 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本應每日如實記錄進油 量,並依該法第15條之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為進 油量記錄之網路申報,然被告黃魚爵及吳榮樂竟共同基於犯 意之聯絡,明知中油公司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係交付如附 表中油公司售出油量欄所示之油品容積予該加油站,卻仍由 被告吳榮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登載附表所示之不實之進 油量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日報表上,被告黃魚爵審閱後,再 由被告吳榮樂將該不實之進油量數字提供予不知情之李世英 (另為不起訴處分),由李世英分別於民國96年10月8日、 97年1月30日、同年4月2日、同年7月15日及同年10月13日, 將如附表所示之該不實之進油量記錄,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網路申報中心,嗣經台南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下稱台南縣環保局〈台南縣、市業於99年12月25 日改制為台南市〉)查核後發現數值有誤,經發文促其改善 更正,卻仍於97年11月24日以相同之數值申報,足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加油站污染監測管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黃魚 爵及吳榮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申報與登載不實之罪嫌等語。二、原審判決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魚爵前被訴係址設臺南縣將軍鄉平沙村平沙170號馬 沙溝漁港加油站之站長,而馬沙溝漁港加油站所屬之勗維公 司,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與會計黃秋芬、陳 秀惠及周慧貞等人,於漁船前往該加油站加油時,與駕駛該 漁船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加油站 僅加入部分核配數量之油,所賸未加完之核配數量(即油點 )回賣給該加油站,或實際未加油而由該漁船將其核配數量 (即油點)全部回賣給該加油站。又渠等亦明知勗維公司與 漁船間並無實際加油或僅加部分核配油量,竟共同基於反覆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自95年6月30日起 至96年9月6日止,共同陸續開立上開漁船為買受人之不實統 一發票,進而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申報該漁船加滿該 核配數量,致該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以該核配數量 補助,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及貨物稅,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29號偵 辦後,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 0號審理,於98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0月13日 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因當事人均未上訴,嗣於98年1 1月2日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 字第3929號起訴書、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書、 98年度訴字第400號98年9月29日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另被告黃魚爵被訴為馬沙溝漁港加油站站長,被告吳榮樂為 該加油站發油員,於95年6月間,該加油站與臺南縣政府訂 立漁船油配售審核契約,依該審核契約約定,馬沙溝漁港加 油站配售優惠油價之漁業動力用油(下稱漁船油)之對象, 僅限有合格漁業執照及配油手冊之漁船、舢舨、漁筏、漁業 巡護船、試驗船及娛樂漁船(下稱合格配售漁船),且核配 優惠漁船油之方法及程序、配油標準及管制要點,均應依「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之規定辦理(按「臺灣地區漁船 油核配辦法」業於96年3月7日廢止,嗣應依「漁業動力用油 優惠油價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不肖漁民詐購優惠 漁船油轉賣他人牟利。詎被告黃魚爵、吳榮樂明知合格配售 漁船於購買優惠漁船油時,享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 委會)漁業署之補貼且免營業稅、貨物稅,為謀取農委會漁
業署對於合格配售漁船之補貼款,竟與會計、船長等人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在漁船之電腦上選擇航 程紀錄器故障之優惠漁船油油量核配模式或,佯以航程紀錄 器故障模式連結農委會漁業署網站,而計算出遠高漁船實際 出海時數所得配售之優惠漁船油核配數量(俗稱油點),或 明知漁船船長實際上並未購買達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竟 佯以上開漁船筏之船長均已加滿如數油量,再由被告黃魚爵 、吳榮樂等人以每粒(200公升)新臺幣(下同)110元至15 0元不等之價格,向船長收購優惠漁船油,並轉售予油蟲集 團,並虛偽陳報漁船筏之不實配售優惠漁船油油量,使農委 會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以為漁船筏確經配售核配之優惠漁船油 油量,因而陷於錯誤,並補貼金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137、6138、6227、6228、1003 1、11456號、97年度偵字第17296號、98年度偵字第5736號 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審 理,被告黃魚爵部分,於9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99年8月26日判決判處被告黃魚爵有期徒刑4年,被告黃魚爵 不服,提起上訴;另被告吳榮樂部分,因於審理中自白犯罪 ,原審法院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於99年8月26日以99年度簡 字第2131號判決判處被告吳榮樂有期徒刑3月,被告吳榮樂 、檢察官依序於99年9月9日、99年9月15日收受判決,兩造 均未上訴於99年9月27日而告確定,此有上開起訴書、原審 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判決書、99年度簡字第2131號簡易 判決書、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9年8月12日審理筆錄、99年 度簡字第2131號簡易判決送達回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㈢上開案件與本案均係認被告黃魚爵身為馬沙溝漁港加油站站 長、被告吳榮樂為發油員,該加油站向中油公司購進油品後 ,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每日如實記錄進油量,然卻 製作不實之進油量日報表,取得油料,嗣再自95年6月30日 起至96年9月6日止,陸續開立以漁船為買受人之不實會計憑 證統一發票,表示有將將購得之油料交付予實際上並未加油 或僅加部分核配油量漁船,進而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申報該漁船加滿該核配數量,致該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信為真 ,而以該核配數量補助,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貨 物稅及詐取補助金額。另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所有向中油公司購買之油料均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申報數據。 我們把向中油公司申請之油料加到儲油槽之後,把它賣給漁 船(就是法院起訴判被告黃魚爵4年有期徒刑、被告吳榮樂 有期徒刑3月的那些漁船),另外原審法院還有判被告黃魚
爵偽造不實發票案件,這些偽造之不實發票就是因為被告黃 魚爵把油賣給漁船之後開立發票給漁船,但是價金與實際加 油量不符,這些油的來源也是跟本案一樣,都是向中油公司 進貨的等語。因此,被告2人為取得得申請補助之油料,故 每次向中油公司購買油料之後,本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 規定如實記錄每日進油量,然卻為逃避稽核,製作不實之進 油量日報表,未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如實記錄每日進 油量、開立以漁船為買受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以求 能詐取補助金額。是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詐取補助金額 行為決意而實施犯罪,而其行為不論在時間、地點上,均環 扣相連,無法切割,數行為間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 之情形,應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關係,而得認為同一行為, 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以免產生過渡評價之問題。 ㈣準此,本案被告2人所涉水污染防治法之犯行,與前開起訴 案件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屬同一案件。職是,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案公訴人所指前揭犯罪事實,既與前 開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3 1號簡易判決所載犯行屬同一案件,且本案之犯罪時間96年6 月1日至97年8月29日,均在上開2案既判力所及之範圍,故 本件於判決時自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不容重複裁 判。是依上開說明,本案犯罪事實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應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等語 。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按想像競合犯係指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法律競合關係,而 所謂「一行為」,係指行為「同時間」該當數罪名,譬如一 個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兩罪,若行為時間上有明顯之區隔,即與刑法想像競合犯之 概念有異。查被告黃魚爵之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29號起訴之犯行係「違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申報補助,以逃漏營業稅及貨物稅」;被告吳榮樂前經同 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137、6138、6227、6228、10031 、11456號、97年度偵字第17296號、98年度偵字第5736號起 訴之犯行係「被告吳榮樂為謀取農委會漁業署對於合格配售 漁船之補貼款,竟與被告黃魚爵、會計、船長等人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在漁船之電腦上選擇航程紀 錄器故障之優惠漁船油油量核配模式或,佯以航程紀錄器故 障模式連結農委會漁業署網站,而計算出遠高漁船實際出海 時數所得配售之優惠漁船油核配數量(俗稱油點),或明知
漁船船長實際上並未購買達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竟佯以 上開漁船筏之船長均已加滿如數油量,再由被告黃魚爵、吳 榮樂等人以每粒(200公升)新臺幣(下同)110元至150元 不等之價格,向船長收購優惠漁船油,並轉售予油蟲集團, 並虛偽陳報漁船筏之不實配售優惠漁船油油量,使農委會漁 業署承辦人員誤以為漁船筏確經配售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 ,因而陷於錯誤,並補貼金額」,而本案被告2人所涉犯行 係未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誠實申報每日進油量,此 與被告黃魚爵製作不實發票及被告吳榮樂以前開詐術詐取補 助款行為,為各別獨立行為,犯意不同,行為互異,並非同 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
㈡再者,被告黃魚爵等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其因為增設六座油 槽,每座油槽的進油量不同,所以才沒有詳實申報數據等語 (詳參原審99年9月30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參以本案卷所 附之台南縣環境保護局97年12月24日函覆之中油公司提供之 勗維公司馬沙溝漁船加油站96年6月1日起至97年8月31日止 之每日購油量統計表中紀錄「96年7月25日,購油量0,馬沙 溝漁船加油站儲油槽進油量也是0」,當日無申報不實情形 ,惟原審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3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附表二之 船名編號CT2-6102號漁船於96年7月25日,卻有實際加油量 800公升(浮報油量500公升)之記錄,被告2人等若欲從中 油進油量處作假,掩飾詐領補助款犯行,則其馬沙溝漁船加 油站儲油槽應載有進油量紀錄,然當日紀錄為0,依此可見 ,被告黃魚爵等並非為了掩飾詐領補助款及轉售漁船用油牟 利犯行,而不實申報每日進油量,綜上所述,被告黃魚爵等 二人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申報進油量犯行,與被告黃魚爵前 開製作不實發票及被告吳榮樂詐領補助款等犯行等,顯係數 個獨立行為,犯意各別,故原審認定二者為想像競合關係, 顯有違誤等語。
四、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係指同一案件曾經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 權業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者而言。故此項原則,必 須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時,始能適用 ,假使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不符,即非前案之判決效力所能 拘束,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可言(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52號 判例參照)。又按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 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 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 院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
二審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為同法第372條所明定。
五、經查:
㈠被告黃魚爵前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認定之 犯行,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統一發票, 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申報補助,以逃漏營業 稅及貨物稅;又被告吳榮樂、黃魚爵前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 簡字第2131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判決認定之犯行,係被 告吳榮樂為謀取農委會漁業署對於合格配售漁船之補貼款, 竟與被告黃魚爵、會計、船長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 詐欺犯意聯絡,在漁船之電腦上選擇航程紀錄器故障之優惠 漁船油油量核配模式或,佯以航程紀錄器故障模式連結農委 會網站,而計算出遠高漁船實際出海時數所得配售之優惠漁 船油核配數量(俗稱油點),或明知漁船船長實際上並未購 買達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竟佯以上開漁船筏之船長均已 加滿如數油量,再由被告黃魚爵、吳榮樂等人以每粒(200 公升)新臺幣(下同)110元至150元不等之價格,向船長收 購優惠漁船油,並轉售予油蟲集團,並虛偽陳報漁船筏之不 實配售優惠漁船油油量,使農委會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以為漁 船筏確經配售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因而陷於錯誤,並補 貼金額等情,有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97年度 訴字第1378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3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堪認定。
㈡惟訊據被告黃魚爵、吳榮樂供承:進油量日報表與向農委會 漁業署申領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款,並無關連等情, 且參酌有關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法令依據、核算優惠油量 規定及申請撥付優惠油價補貼款之相關程序規定,有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100年4月18日農授漁字第1000121822號函在卷足 佐:
⒈優惠油價法令依據部分:⑴按「漁業法」第59條規定。⑵行 政院82年11月3日訂定「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⑶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8款規定。 ⒉核算優惠油量規定部分:⑴按漁船加油站申報漁船加油核配 數量,須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6條、第7條及 第8條規定。⑵農委會96年1月2日所定「漁業動力用油供售 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12點規定。
⒊申請撥付優惠油價補貼款之相關程序規定部分:⑴按「漁業 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1條規定,油品公司銷售優惠漁 業動力用油時,應按油牌價先予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 油價補貼款。⑵至申請撥付補貼款部分,按現行漁船用油係
由中油公司供應,中油公司所屬漁船加油站係由其彙整送農 委會請撥補貼款。另民營漁船加油站係依「漁業動力用油供 售業要點」規定,與當地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按月將核 配漁船用油資料送該府審核確認後,由該府每月將核配油量 送農委會漁業署,作為該會編列預算,將補貼款無息歸付油 品公司之依據。
揆諸上述,足知被告黃魚爵、吳榮樂二人並無為了詐領漁業 動力用油補助款,而有為不實申報每日進油量之必要,是難 謂被告二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詐取補助金額行為決意而實施 上開犯罪行為。
㈢再者,依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 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地下儲槽系統應設置油槽自動液 面計進行總量進出平衡管制,其方式如下:一、每日記錄進 出量及油槽存油量。二、進料前、後應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 存量容積。三、每月應以油尺,採人工量測方式,記錄儲槽 油位與槽底水位一次以上。…。」第15條規定:「事業應於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季依第七條第一項之總量平衡監測紀錄 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監測方式之監測紀錄 ,其申報內容如下:一、總量進出平衡管制紀錄。二、監測 日期及監測紀錄。三、發生洩漏時之洩漏量及處理情形。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及水污染防治法 第1條規定:「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 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可知被告黃魚爵、吳 榮樂二人所負上開內容之申報義務,乃主管機關欲藉此對加 油站之污染源實施監控,以達到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清 潔之目的,亦與農委會漁業署核付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款,係 為改進漁民生活之目的無涉。
㈣是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黃魚爵、吳榮樂涉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申報與登 載不實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黃魚爵、吳榮樂詐領漁業動力用 油補貼款等之犯罪事實,二者違反之行為義務態樣截然不同 ,法規範保護之法益亦不相同,難謂屬同一犯罪事實,應堪 認定。
六、從而,原判決認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二人所涉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等之犯行,與前述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判 決、99年度簡字第2131號簡易判決等確定判決所載被告二人 詐領漁業動力用油補助款等之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屬同一案件,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不
容重複裁判,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日 期 │中油公司售出油量│登載之不實進油量紀錄 │
│ │ (公秉) │ (公秉) │
├──────┼────────┼───────────┤
│96年6月1日 │ 0 │ 28 │
├──────┼────────┼───────────┤
│96年6月2日 │ 0 │ 26.5 │
├──────┼────────┼───────────┤
│96年6月3日 │ 0 │ 324.1 │
├──────┼────────┼───────────┤
│96年6月4日 │ 195 │ 93.3 │
├──────┼────────┼───────────┤
│96年6月5日 │ 516 │ 218.4 │
├──────┼────────┼───────────┤
│96年6月6日 │ 0 │ 64.9 │
├──────┼────────┼───────────┤
│96年6月7日 │ 0 │ 24 │
├──────┼────────┼───────────┤
│96年6月8日 │ 0 │ 105.2 │
├──────┼────────┼───────────┤
│96年6月10日 │ 0 │ 25.6 │
├──────┼────────┼───────────┤
│96年6月11日 │ 0 │ 209.8 │
├──────┼────────┼───────────┤
│96年6月12日 │ 0 │ 44.1 │
├──────┼────────┼───────────┤
│96年6月13日 │ 59.6 │ 138.7 │
├──────┼────────┼───────────┤
│96年6月14日 │ 59.2 │ 85.4 │
├──────┼────────┼───────────┤
│96年6月15日 │ 109.6 │ 55.4 │
├──────┼────────┼───────────┤
│96年6月17日 │ 0 │ 113.6 │
├──────┼────────┼───────────┤
│96年6月18日 │ 195.2 │ 247.2 │
├──────┼────────┼───────────┤
│96年6月19日 │ 318 │ 468 │
├──────┼────────┼───────────┤
│96年6月20日 │ 0 │ 95.7 │
├──────┼────────┼───────────┤
│96年6月21日 │ 0 │ 53.9 │
├──────┼────────┼───────────┤
│96年6月22日 │ 0 │ 103.4 │
├──────┼────────┼───────────┤
│96年6月23日 │ 0 │ 34.8 │
├──────┼────────┼───────────┤
│96年6月24日 │ 0 │ 83 │
├──────┼────────┼───────────┤
│96年6月25日 │ 0 │ 46 │
├──────┼────────┼───────────┤
│96年6月26日 │ 0 │ 70.4 │
├──────┼────────┼───────────┤
│96年6月27日 │ 0 │ 368.5 │
├──────┼────────┼───────────┤
│96年6月28日 │ 0 │ 72 │
├──────┼────────┼───────────┤
│96年6月29日 │ 0 │ 140.2 │
├──────┼────────┼───────────┤
│96年6月30日 │ 118.8 │ 70.1 │
├──────┼────────┼───────────┤
│96年7月1日 │ 0 │ 157.5 │
├──────┼────────┼───────────┤
│96年7月2日 │ 0 │ 200 │
├──────┼────────┼───────────┤
│96年7月4日 │ 0 │ 34.3 │
├──────┼────────┼───────────┤
│96年7月5日 │ 0 │ 99.8 │
├──────┼────────┼───────────┤
│96年7月6日 │ 0 │ 68.7 │
├──────┼────────┼───────────┤
│96年7月7日 │ 0 │ 95.8 │
├──────┼────────┼───────────┤
│96年7月8日 │ 0 │ 140.4 │
├──────┼────────┼───────────┤
│96年7月14日 │ 0 │ 68.4 │
├──────┼────────┼───────────┤
│96年7月15日 │ 0 │ 40.7 │
├──────┼────────┼───────────┤
│96年7月16日 │ 0 │ 600 │
├──────┼────────┼───────────┤
│96年7月18日 │ 0 │ 68.9 │
├──────┼────────┼───────────┤
│96年7月19日 │ 0 │ 106 │
├──────┼────────┼───────────┤
│96年7月20日 │ 0 │ 250 │
├──────┼────────┼───────────┤
│96年7月22日 │ 0 │ 171.3 │
├──────┼────────┼───────────┤
│96年7月23日 │ 0 │ 67.3 │
├──────┼────────┼───────────┤
│96年7月26日 │ 0 │ 131.1 │
├──────┼────────┼───────────┤
│96年7月27日 │ 0 │ 108 │
├──────┼────────┼───────────┤
│96年7月28日 │ 0 │ 200 │
├──────┼────────┼───────────┤
│96年7月29日 │ 0 │ 116.3 │
├──────┼────────┼───────────┤
│96年8月2日 │ 0 │ 126.1 │
├──────┼────────┼───────────┤
│96年8月3日 │ 0 │ 157.5 │
├──────┼────────┼───────────┤
│96年8月4日 │ 0 │ 66.7 │
├──────┼────────┼───────────┤
│96年8月5日 │ 196.2 │ 62.9 │
├──────┼────────┼───────────┤
│96年8月7日 │ 0 │ 97.4 │
├──────┼────────┼───────────┤
│96年8月8日 │ 0 │ 587.1 │
├──────┼────────┼───────────┤
│96年8月9日 │ 0 │ 587.1 │
├──────┼────────┼───────────┤
│96年8月14日 │ 0 │ 40.1 │
├──────┼────────┼───────────┤
│96年8月15日 │ 298.4 │ 44.6 │
├──────┼────────┼───────────┤
│96年8月16日 │ 0 │ 98.8 │
├──────┼────────┼───────────┤
│96年8月21日 │ 448.6 │ 296.3 │
├──────┼────────┼───────────┤
│96年8月22日 │ 398.6 │ 199.2 │
├──────┼────────┼───────────┤
│96年8月23日 │ 431 │ 146.9 │
├──────┼────────┼───────────┤
│96年8月25日 │ 318.8 │ 264.3 │
├──────┼────────┼───────────┤
│96年8月26日 │ 257.6 │ 119.1 │
├──────┼────────┼───────────┤
│96年8月30日 │ 357.8 │ 99.7 │
├──────┼────────┼───────────┤
│96年9月2日 │ 812.6 │ 406.1 │
├──────┼────────┼───────────┤
│96年9月3日 │ 405.8 │ 382.9 │
├──────┼────────┼───────────┤
│96年9月4日 │ 239.4 │ 119.9 │
├──────┼────────┼───────────┤
│96年9月5日 │ 306 │ 182.3 │
├──────┼────────┼───────────┤
│96年9月6日 │ 160 │ 80.4 │
├──────┼────────┼───────────┤
│96年9月7日 │ 157 │ 88.5 │
├──────┼────────┼───────────┤
│96年9月8日 │ 315.2 │ 340.9 │
├──────┼────────┼───────────┤
│96年9月9日 │ 217.8 │ 108.9 │
├──────┼────────┼───────────┤
│96年9月10日 │ 167.6 │ 83.8 │
├──────┼────────┼───────────┤
│96年9月11日 │ 249.6 │ 124.8 │
├──────┼────────┼───────────┤
│96年9月13日 │ 497.8 │ 249 │
├──────┼────────┼───────────┤
│96年9月14日 │ 198.8 │ 100 │
├──────┼────────┼───────────┤
│96年9月15日 │ 586 │ 292.6 │
├──────┼────────┼───────────┤
│96年9月16日 │ 397.2 │ 273.4 │
├──────┼────────┼───────────┤
│96年9月17日 │ 329 │ 234 │
├──────┼────────┼───────────┤
│96年9月19日 │ 405.8 │ 307 │
├──────┼────────┼───────────┤
│96年9月20日 │ 395.6 │ 291.6 │
├──────┼────────┼───────────┤
│96年9月21日 │ 408 │ 233.3 │
├──────┼────────┼───────────┤
│96年9月22日 │ 149.8 │ 49.8 │
├──────┼────────┼───────────┤
│96年9月23日 │ 387 │ 268 │
├──────┼────────┼───────────┤
│96年9月26日 │ 303 │ 259.5 │
├──────┼────────┼───────────┤
│96年9月27日 │ 487.4 │ 208.6 │
├──────┼────────┼───────────┤
│96年9月28日 │ 229.2 │ 129.6 │
├──────┼────────┼───────────┤
│96年9月29日 │ 498 │ 268.8 │
├──────┼────────┼───────────┤
│96年9月30日 │ 388.4 │ 288 │
├──────┼────────┼───────────┤
│96年10月1日 │ 208.6 │ 230 │
├──────┼────────┼───────────┤
│96年10月8日 │ 0 │ 200 │
├──────┼────────┼───────────┤
│96年10月9日 │ 119.2 │ 119 │
├──────┼────────┼───────────┤
│96年10月10日│ 298.4 │ 181 │
├──────┼────────┼───────────┤
│96年10月12日│ 159.2 │ 259.2 │
├──────┼────────┼───────────┤
│96年10月13日│ 0 │ 100 │
├──────┼────────┼───────────┤
│96年10月14日│ 0 │ 90 │
├──────┼────────┼───────────┤
│96年10月17日│ 0 │ 70 │
├──────┼────────┼───────────┤
│96年10月18日│ 0 │ 200 │
├──────┼────────┼───────────┤
│96年10月19日│ 298.8 │ 131 │
├──────┼────────┼───────────┤
│96年10月20日│ 138 │ 55 │
├──────┼────────┼───────────┤
│96年10月22日│ 387.6 │ 132.3 │
├──────┼────────┼───────────┤
│96年10月23日│ 0 │ 11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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