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99年度,772號
TNHM,99,上易,772,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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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易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魚爵
選任辯護人 林錫恩律師
      黃俊達律師
      蘇文斌律師
被   告 吳榮樂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99年度易字第144號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
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518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上訴人於原審法院起訴意旨略以:被告黃魚爵係勗維企業有 限公司(下稱勗維公司)馬沙溝加油站(下稱馬沙溝加油站 )之實際負責人兼站長,負責該加油站所有與營業有關之項 目,被告吳榮樂則係馬沙溝加油站之員工,負責該加油站儲 油槽之油量管制業務,均係水污染防治法及加油站防止污染 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中所規定之有申報義 務之人。緣馬沙溝加油站係向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中油公司)購進油品,中油公司接獲該加油站之訂單,即會 以油灌車將油品注入馬沙溝加油站之儲油槽,依該加油站之 油槽記量表,便可得知該日之實際進油量究竟為幾公秉。被 告黃魚爵吳榮樂明知依加油站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 測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7條之規定,本應每日如實記錄進油 量,並依該法第15條之規定,於法定時間內向主管機關為進 油量記錄之網路申報,然被告黃魚爵吳榮樂竟共同基於犯 意之聯絡,明知中油公司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係交付如附 表中油公司售出油量欄所示之油品容積予該加油站,卻仍由 被告吳榮樂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登載附表所示之不實之進 油量於其業務上所作成之日報表上,被告黃魚爵審閱後,再 由被告吳榮樂將該不實之進油量數字提供予不知情之李世英 (另為不起訴處分),由李世英分別於民國96年10月8日、 97年1月30日、同年4月2日、同年7月15日及同年10月13日, 將如附表所示之該不實之進油量記錄,利用網際網路申報至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加油站網路申報中心,嗣經台南縣政府環 境保護局(下稱台南縣環保局〈台南縣、市業於99年12月25 日改制為台南市〉)查核後發現數值有誤,經發文促其改善 更正,卻仍於97年11月24日以相同之數值申報,足生損害於



主管機關對於加油站污染監測管制之正確性。因認被告黃魚 爵及吳榮樂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申報與登載不實之罪嫌等語。二、原審判決意旨略以:
㈠被告黃魚爵前被訴係址設臺南縣將軍鄉平沙村平沙170號馬 沙溝漁港加油站之站長,而馬沙溝漁港加油站所屬之勗維公 司,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與會計黃秋芬、陳 秀惠及周慧貞等人,於漁船前往該加油站加油時,與駕駛該 漁船之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該加油站 僅加入部分核配數量之油,所賸未加完之核配數量(即油點 )回賣給該加油站,或實際未加油而由該漁船將其核配數量 (即油點)全部回賣給該加油站。又渠等亦明知勗維公司與 漁船間並無實際加油或僅加部分核配油量,竟共同基於反覆 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之犯意聯絡,自95年6月30日起 至96年9月6日止,共同陸續開立上開漁船為買受人之不實統 一發票,進而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申報該漁船加滿該 核配數量,致該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信為真,而以該核配數量 補助,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及貨物稅,足生損害於 稅捐稽徵機關對於課稅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課稅之公平性。 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29號偵 辦後,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 0號審理,於98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98年10月13日 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6月,因當事人均未上訴,嗣於98年1 1月2日確定,此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度偵 字第3929號起訴書、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書、 98年度訴字第400號98年9月29日審判筆錄、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㈡另被告黃魚爵被訴為馬沙溝漁港加油站站長,被告吳榮樂為 該加油站發油員,於95年6月間,該加油站與臺南縣政府訂 立漁船油配售審核契約,依該審核契約約定,馬沙溝漁港加 油站配售優惠油價之漁業動力用油(下稱漁船油)之對象, 僅限有合格漁業執照及配油手冊之漁船、舢舨、漁筏、漁業 巡護船、試驗船及娛樂漁船(下稱合格配售漁船),且核配 優惠漁船油之方法及程序、配油標準及管制要點,均應依「 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之規定辦理(按「臺灣地區漁船 油核配辦法」業於96年3月7日廢止,嗣應依「漁業動力用油 優惠油價標準」相關規定辦理),以避免不肖漁民詐購優惠 漁船油轉賣他人牟利。詎被告黃魚爵吳榮樂明知合格配售 漁船於購買優惠漁船油時,享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 委會)漁業署之補貼且免營業稅、貨物稅,為謀取農委會漁



業署對於合格配售漁船之補貼款,竟與會計、船長等人意圖 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在漁船之電腦上選擇航 程紀錄器故障之優惠漁船油油量核配模式或,佯以航程紀錄 器故障模式連結農委會漁業署網站,而計算出遠高漁船實際 出海時數所得配售之優惠漁船油核配數量(俗稱油點),或 明知漁船船長實際上並未購買達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竟 佯以上開漁船筏之船長均已加滿如數油量,再由被告黃魚爵吳榮樂等人以每粒(200公升)新臺幣(下同)110元至15 0元不等之價格,向船長收購優惠漁船油,並轉售予油蟲集 團,並虛偽陳報漁船筏之不實配售優惠漁船油油量,使農委 會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以為漁船筏確經配售核配之優惠漁船油 油量,因而陷於錯誤,並補貼金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137、6138、6227、6228、1003 1、11456號、97年度偵字第17296號、98年度偵字第5736號 向原審法院提起公訴,經原審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審 理,被告黃魚爵部分,於99年8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 99年8月26日判決判處被告黃魚爵有期徒刑4年,被告黃魚爵 不服,提起上訴;另被告吳榮樂部分,因於審理中自白犯罪 ,原審法院改依簡易程序處理,於99年8月26日以99年度簡 字第2131號判決判處被告吳榮樂有期徒刑3月,被告吳榮樂 、檢察官依序於99年9月9日、99年9月15日收受判決,兩造 均未上訴於99年9月27日而告確定,此有上開起訴書、原審 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判決書、99年度簡字第2131號簡易 判決書、97年度訴字第1378號99年8月12日審理筆錄、99年 度簡字第2131號簡易判決送達回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㈢上開案件與本案均係認被告黃魚爵身為馬沙溝漁港加油站站 長、被告吳榮樂為發油員,該加油站向中油公司購進油品後 ,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每日如實記錄進油量,然卻 製作不實之進油量日報表,取得油料,嗣再自95年6月30日 起至96年9月6日止,陸續開立以漁船為買受人之不實會計憑 證統一發票,表示有將將購得之油料交付予實際上並未加油 或僅加部分核配油量漁船,進而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申報該漁船加滿該核配數量,致該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信為真 ,而以該核配數量補助,以此不正當之方法逃漏營業稅、貨 物稅及詐取補助金額。另被告2人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稱: 所有向中油公司購買之油料均應依水污染防治法申報數據。 我們把向中油公司申請之油料加到儲油槽之後,把它賣給漁 船(就是法院起訴判被告黃魚爵4年有期徒刑、被告吳榮樂 有期徒刑3月的那些漁船),另外原審法院還有判被告黃魚



爵偽造不實發票案件,這些偽造之不實發票就是因為被告黃 魚爵把油賣給漁船之後開立發票給漁船,但是價金與實際加 油量不符,這些油的來源也是跟本案一樣,都是向中油公司 進貨的等語。因此,被告2人為取得得申請補助之油料,故 每次向中油公司購買油料之後,本應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 規定如實記錄每日進油量,然卻為逃避稽核,製作不實之進 油量日報表,未依水污染防治法之相關規定如實記錄每日進 油量、開立以漁船為買受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以求 能詐取補助金額。是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詐取補助金額 行為決意而實施犯罪,而其行為不論在時間、地點上,均環 扣相連,無法切割,數行為間有實行之行為完全或局部同一 之情形,應具有部分行為重疊之關係,而得認為同一行為, 應得依想像競合犯論擬,以免產生過渡評價之問題。 ㈣準此,本案被告2人所涉水污染防治法之犯行,與前開起訴 案件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屬同一案件。職是, 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本案公訴人所指前揭犯罪事實,既與前 開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3 1號簡易判決所載犯行屬同一案件,且本案之犯罪時間96年6 月1日至97年8月29日,均在上開2案既判力所及之範圍,故 本件於判決時自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不容重複裁 判。是依上開說明,本案犯罪事實應為前案確定判決效力所 及,應屬明確。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免訴之判決等語 。
三、上訴意旨略以:
㈠按想像競合犯係指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法律競合關係,而 所謂「一行為」,係指行為「同時間」該當數罪名,譬如一 個行使偽造文書之行為,「同時」構成行使偽造文書及詐欺 兩罪,若行為時間上有明顯之區隔,即與刑法想像競合犯之 概念有異。查被告黃魚爵之前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 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29號起訴之犯行係「違反商業會計法 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統一發票,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 署申報補助,以逃漏營業稅及貨物稅」;被告吳榮樂前經同 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6137、6138、6227、6228、10031 、11456號、97年度偵字第17296號、98年度偵字第5736號起 訴之犯行係「被告吳榮樂為謀取農委會漁業署對於合格配售 漁船之補貼款,竟與被告黃魚爵、會計、船長等人意圖為自 己不法之所有之詐欺犯意聯絡,在漁船之電腦上選擇航程紀 錄器故障之優惠漁船油油量核配模式或,佯以航程紀錄器故 障模式連結農委會漁業署網站,而計算出遠高漁船實際出海 時數所得配售之優惠漁船油核配數量(俗稱油點),或明知



漁船船長實際上並未購買達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竟佯以 上開漁船筏之船長均已加滿如數油量,再由被告黃魚爵、吳 榮樂等人以每粒(200公升)新臺幣(下同)110元至150元 不等之價格,向船長收購優惠漁船油,並轉售予油蟲集團, 並虛偽陳報漁船筏之不實配售優惠漁船油油量,使農委會漁 業署承辦人員誤以為漁船筏確經配售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 ,因而陷於錯誤,並補貼金額」,而本案被告2人所涉犯行 係未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規定誠實申報每日進油量,此 與被告黃魚爵製作不實發票及被告吳榮樂以前開詐術詐取補 助款行為,為各別獨立行為,犯意不同,行為互異,並非同 一行為之想像競合犯。
㈡再者,被告黃魚爵等於原審審理中供稱:其因為增設六座油 槽,每座油槽的進油量不同,所以才沒有詳實申報數據等語 (詳參原審99年9月30日之準備程序筆錄),參以本案卷所 附之台南縣環境保護局97年12月24日函覆之中油公司提供之 勗維公司馬沙溝漁船加油站96年6月1日起至97年8月31日止 之每日購油量統計表中紀錄「96年7月25日,購油量0,馬沙 溝漁船加油站儲油槽進油量也是0」,當日無申報不實情形 ,惟原審法院99年度簡字第2131號刑事簡易判決之附表二之 船名編號CT2-6102號漁船於96年7月25日,卻有實際加油量 800公升(浮報油量500公升)之記錄,被告2人等若欲從中 油進油量處作假,掩飾詐領補助款犯行,則其馬沙溝漁船加 油站儲油槽應載有進油量紀錄,然當日紀錄為0,依此可見 ,被告黃魚爵等並非為了掩飾詐領補助款及轉售漁船用油牟 利犯行,而不實申報每日進油量,綜上所述,被告黃魚爵等 二人之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申報進油量犯行,與被告黃魚爵前 開製作不實發票及被告吳榮樂詐領補助款等犯行等,顯係數 個獨立行為,犯意各別,故原審認定二者為想像競合關係, 顯有違誤等語。
四、按案件有曾經判決確定之情形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 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固有明文規定。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 則,係指同一案件曾經有實體上之確定判決,其犯罪之起訴 權業已消滅,不得再為訴訟之客體者而言。故此項原則,必 須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屬同一時,始能適用 ,假使被告或犯罪事實有一不符,即非前案之判決效力所能 拘束,自無一事不再理之可言(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152號 判例參照)。又按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 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 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 院對於原審諭知管轄錯誤、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上訴時,第



二審法院認為有理由而發回該案件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 為之,為同法第372條所明定。
五、經查:
㈠被告黃魚爵前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認定之 犯行,係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統一發票, 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申報補助,以逃漏營業 稅及貨物稅;又被告吳榮樂黃魚爵前經原審法院以99年度 簡字第2131號、97年度訴字第1378號判決認定之犯行,係被 告吳榮樂為謀取農委會漁業署對於合格配售漁船之補貼款, 竟與被告黃魚爵、會計、船長等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 詐欺犯意聯絡,在漁船之電腦上選擇航程紀錄器故障之優惠 漁船油油量核配模式或,佯以航程紀錄器故障模式連結農委 會網站,而計算出遠高漁船實際出海時數所得配售之優惠漁 船油核配數量(俗稱油點),或明知漁船船長實際上並未購 買達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竟佯以上開漁船筏之船長均已 加滿如數油量,再由被告黃魚爵吳榮樂等人以每粒(200 公升)新臺幣(下同)110元至150元不等之價格,向船長收 購優惠漁船油,並轉售予油蟲集團,並虛偽陳報漁船筏之不 實配售優惠漁船油油量,使農委會漁業署承辦人員誤以為漁 船筏確經配售核配之優惠漁船油油量,因而陷於錯誤,並補 貼金額等情,有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判決、97年度 訴字第1378號判決、99年度簡字第2131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雖堪認定。
㈡惟訊據被告黃魚爵吳榮樂供承:進油量日報表與向農委會 漁業署申領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補貼款,並無關連等情, 且參酌有關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法令依據、核算優惠油量 規定及申請撥付優惠油價補貼款之相關程序規定,有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100年4月18日農授漁字第1000121822號函在卷足 佐:
⒈優惠油價法令依據部分:⑴按「漁業法」第59條規定。⑵行 政院82年11月3日訂定「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⑶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8款規定。 ⒉核算優惠油量規定部分:⑴按漁船加油站申報漁船加油核配 數量,須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6條、第7條及 第8條規定。⑵農委會96年1月2日所定「漁業動力用油供售 作業要點」第5點及第12點規定。
⒊申請撥付優惠油價補貼款之相關程序規定部分:⑴按「漁業 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1條規定,油品公司銷售優惠漁 業動力用油時,應按油牌價先予扣除貨物稅、營業稅及優惠 油價補貼款。⑵至申請撥付補貼款部分,按現行漁船用油係



由中油公司供應,中油公司所屬漁船加油站係由其彙整送農 委會請撥補貼款。另民營漁船加油站係依「漁業動力用油供 售業要點」規定,與當地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按月將核 配漁船用油資料送該府審核確認後,由該府每月將核配油量 送農委會漁業署,作為該會編列預算,將補貼款無息歸付油 品公司之依據。
揆諸上述,足知被告黃魚爵吳榮樂二人並無為了詐領漁業 動力用油補助款,而有為不實申報每日進油量之必要,是難 謂被告二人主觀上係基於同一詐取補助金額行為決意而實施 上開犯罪行為。
㈢再者,依地下儲槽系統防止污染地下水體設施及監測設備設 置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地下儲槽系統應設置油槽自動液 面計進行總量進出平衡管制,其方式如下:一、每日記錄進 出量及油槽存油量。二、進料前、後應量測並記錄儲槽內之 存量容積。三、每月應以油尺,採人工量測方式,記錄儲槽 油位與槽底水位一次以上。…。」第15條規定:「事業應於 每年一月、四月、七月、十月之月底前,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報上一季依第七條第一項之總量平衡監測紀錄 及第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所採行監測方式之監測紀錄 ,其申報內容如下:一、總量進出平衡管制紀錄。二、監測 日期及監測紀錄。三、發生洩漏時之洩漏量及處理情形。四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及水污染防治法 第1條規定:「為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之清潔,以維護 生態體系,改善生活環境,增進國民健康,特制定本法。本 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可知被告黃魚爵、吳 榮樂二人所負上開內容之申報義務,乃主管機關欲藉此對加 油站之污染源實施監控,以達到防治水污染、確保水資源清 潔之目的,亦與農委會漁業署核付漁業動力用油補貼款,係 為改進漁民生活之目的無涉。
㈣是以,本件檢察官起訴被告黃魚爵吳榮樂涉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及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第35條之申報與登 載不實之犯罪事實,與被告黃魚爵吳榮樂詐領漁業動力用 油補貼款等之犯罪事實,二者違反之行為義務態樣截然不同 ,法規範保護之法益亦不相同,難謂屬同一犯罪事實,應堪 認定。
六、從而,原判決認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二人所涉違反水污染防 治法等之犯行,與前述原審法院98年度訴字第400號刑事判 決、99年度簡字第2131號簡易判決等確定判決所載被告二人 詐領漁業動力用油補助款等之犯行,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 罪之關係,屬同一案件,應受該確定判決既判力之拘束,不



容重複裁判,自有違誤。檢察官上訴意旨,以此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有理由,自應將原判決撤銷,發回原審法院,並不 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但書、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楊清安
法 官 張季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廖文靜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
│日 期 │中油公司售出油量│登載之不實進油量紀錄 │
│ │ (公秉) │ (公秉) │
├──────┼────────┼───────────┤
│96年6月1日 │ 0 │ 28 │
├──────┼────────┼───────────┤
│96年6月2日 │ 0 │ 26.5 │
├──────┼────────┼───────────┤
│96年6月3日 │ 0 │ 324.1 │
├──────┼────────┼───────────┤
│96年6月4日 │ 195 │ 93.3 │
├──────┼────────┼───────────┤
│96年6月5日 │ 516 │ 218.4 │
├──────┼────────┼───────────┤
│96年6月6日 │ 0 │ 64.9 │
├──────┼────────┼───────────┤
│96年6月7日 │ 0 │ 24 │
├──────┼────────┼───────────┤
│96年6月8日 │ 0 │ 105.2 │
├──────┼────────┼───────────┤
│96年6月10日 │ 0 │ 25.6 │
├──────┼────────┼───────────┤
│96年6月11日 │ 0 │ 209.8 │
├──────┼────────┼───────────┤
│96年6月12日 │ 0 │ 44.1 │
├──────┼────────┼───────────┤




│96年6月13日 │ 59.6 │ 138.7 │
├──────┼────────┼───────────┤
│96年6月14日 │ 59.2 │ 85.4 │
├──────┼────────┼───────────┤
│96年6月15日 │ 109.6 │ 55.4 │
├──────┼────────┼───────────┤
│96年6月17日 │ 0 │ 113.6 │
├──────┼────────┼───────────┤
│96年6月18日 │ 195.2 │ 247.2 │
├──────┼────────┼───────────┤
│96年6月19日 │ 318 │ 468 │
├──────┼────────┼───────────┤
│96年6月20日 │ 0 │ 95.7 │
├──────┼────────┼───────────┤
│96年6月21日 │ 0 │ 53.9 │
├──────┼────────┼───────────┤
│96年6月22日 │ 0 │ 103.4 │
├──────┼────────┼───────────┤
│96年6月23日 │ 0 │ 34.8 │
├──────┼────────┼───────────┤
│96年6月24日 │ 0 │ 83 │
├──────┼────────┼───────────┤
│96年6月25日 │ 0 │ 46 │
├──────┼────────┼───────────┤
│96年6月26日 │ 0 │ 70.4 │
├──────┼────────┼───────────┤
│96年6月27日 │ 0 │ 368.5 │
├──────┼────────┼───────────┤
│96年6月28日 │ 0 │ 72 │
├──────┼────────┼───────────┤
│96年6月29日 │ 0 │ 140.2 │
├──────┼────────┼───────────┤
│96年6月30日 │ 118.8 │ 70.1 │
├──────┼────────┼───────────┤
│96年7月1日 │ 0 │ 157.5 │
├──────┼────────┼───────────┤
│96年7月2日 │ 0 │ 200 │
├──────┼────────┼───────────┤
│96年7月4日 │ 0 │ 34.3 │
├──────┼────────┼───────────┤




│96年7月5日 │ 0 │ 99.8 │
├──────┼────────┼───────────┤
│96年7月6日 │ 0 │ 68.7 │
├──────┼────────┼───────────┤
│96年7月7日 │ 0 │ 95.8 │
├──────┼────────┼───────────┤
│96年7月8日 │ 0 │ 140.4 │
├──────┼────────┼───────────┤
│96年7月14日 │ 0 │ 68.4 │
├──────┼────────┼───────────┤
│96年7月15日 │ 0 │ 40.7 │
├──────┼────────┼───────────┤
│96年7月16日 │ 0 │ 600 │
├──────┼────────┼───────────┤
│96年7月18日 │ 0 │ 68.9 │
├──────┼────────┼───────────┤
│96年7月19日 │ 0 │ 106 │
├──────┼────────┼───────────┤
│96年7月20日 │ 0 │ 250 │
├──────┼────────┼───────────┤
│96年7月22日 │ 0 │ 171.3 │
├──────┼────────┼───────────┤
│96年7月23日 │ 0 │ 67.3 │
├──────┼────────┼───────────┤
│96年7月26日 │ 0 │ 131.1 │
├──────┼────────┼───────────┤
│96年7月27日 │ 0 │ 108 │
├──────┼────────┼───────────┤
│96年7月28日 │ 0 │ 200 │
├──────┼────────┼───────────┤
│96年7月29日 │ 0 │ 116.3 │
├──────┼────────┼───────────┤
│96年8月2日 │ 0 │ 126.1 │
├──────┼────────┼───────────┤
│96年8月3日 │ 0 │ 157.5 │
├──────┼────────┼───────────┤
│96年8月4日 │ 0 │ 66.7 │
├──────┼────────┼───────────┤
│96年8月5日 │ 196.2 │ 62.9 │
├──────┼────────┼───────────┤




│96年8月7日 │ 0 │ 97.4 │
├──────┼────────┼───────────┤
│96年8月8日 │ 0 │ 587.1 │
├──────┼────────┼───────────┤
│96年8月9日 │ 0 │ 587.1 │
├──────┼────────┼───────────┤
│96年8月14日 │ 0 │ 40.1 │
├──────┼────────┼───────────┤
│96年8月15日 │ 298.4 │ 44.6 │
├──────┼────────┼───────────┤
│96年8月16日 │ 0 │ 98.8 │
├──────┼────────┼───────────┤
│96年8月21日 │ 448.6 │ 296.3 │
├──────┼────────┼───────────┤
│96年8月22日 │ 398.6 │ 199.2 │
├──────┼────────┼───────────┤
│96年8月23日 │ 431 │ 146.9 │
├──────┼────────┼───────────┤
│96年8月25日 │ 318.8 │ 264.3 │
├──────┼────────┼───────────┤
│96年8月26日 │ 257.6 │ 119.1 │
├──────┼────────┼───────────┤
│96年8月30日 │ 357.8 │ 99.7 │
├──────┼────────┼───────────┤
│96年9月2日 │ 812.6 │ 406.1 │
├──────┼────────┼───────────┤
│96年9月3日 │ 405.8 │ 382.9 │
├──────┼────────┼───────────┤
│96年9月4日 │ 239.4 │ 119.9 │
├──────┼────────┼───────────┤
│96年9月5日 │ 306 │ 182.3 │
├──────┼────────┼───────────┤
│96年9月6日 │ 160 │ 80.4 │
├──────┼────────┼───────────┤
│96年9月7日 │ 157 │ 88.5 │
├──────┼────────┼───────────┤
│96年9月8日 │ 315.2 │ 340.9 │
├──────┼────────┼───────────┤
│96年9月9日 │ 217.8 │ 108.9 │
├──────┼────────┼───────────┤




│96年9月10日 │ 167.6 │ 83.8 │
├──────┼────────┼───────────┤
│96年9月11日 │ 249.6 │ 124.8 │
├──────┼────────┼───────────┤
│96年9月13日 │ 497.8 │ 249 │
├──────┼────────┼───────────┤
│96年9月14日 │ 198.8 │ 100 │
├──────┼────────┼───────────┤
│96年9月15日 │ 586 │ 292.6 │
├──────┼────────┼───────────┤
│96年9月16日 │ 397.2 │ 273.4 │
├──────┼────────┼───────────┤
│96年9月17日 │ 329 │ 234 │
├──────┼────────┼───────────┤
│96年9月19日 │ 405.8 │ 307 │
├──────┼────────┼───────────┤
│96年9月20日 │ 395.6 │ 291.6 │
├──────┼────────┼───────────┤
│96年9月21日 │ 408 │ 233.3 │
├──────┼────────┼───────────┤
│96年9月22日 │ 149.8 │ 49.8 │
├──────┼────────┼───────────┤
│96年9月23日 │ 387 │ 268 │
├──────┼────────┼───────────┤
│96年9月26日 │ 303 │ 259.5 │
├──────┼────────┼───────────┤
│96年9月27日 │ 487.4 │ 208.6 │
├──────┼────────┼───────────┤
│96年9月28日 │ 229.2 │ 129.6 │
├──────┼────────┼───────────┤
│96年9月29日 │ 498 │ 268.8 │
├──────┼────────┼───────────┤
│96年9月30日 │ 388.4 │ 288 │
├──────┼────────┼───────────┤
│96年10月1日 │ 208.6 │ 230 │
├──────┼────────┼───────────┤
│96年10月8日 │ 0 │ 200 │
├──────┼────────┼───────────┤
│96年10月9日 │ 119.2 │ 119 │
├──────┼────────┼───────────┤




│96年10月10日│ 298.4 │ 181 │
├──────┼────────┼───────────┤
│96年10月12日│ 159.2 │ 259.2 │
├──────┼────────┼───────────┤
│96年10月13日│ 0 │ 100 │
├──────┼────────┼───────────┤
│96年10月14日│ 0 │ 90 │
├──────┼────────┼───────────┤
│96年10月17日│ 0 │ 70 │
├──────┼────────┼───────────┤
│96年10月18日│ 0 │ 200 │
├──────┼────────┼───────────┤
│96年10月19日│ 298.8 │ 131 │
├──────┼────────┼───────────┤
│96年10月20日│ 138 │ 55 │
├──────┼────────┼───────────┤
│96年10月22日│ 387.6 │ 132.3 │
├──────┼────────┼───────────┤
│96年10月23日│ 0 │ 114.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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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