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32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季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季澤犯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江季澤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先後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 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 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義仲
法 官 蔡勝雄
法 官 楊清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蘭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