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206號
TCEV,91,中簡,206,20020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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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二О六號
  原   告 甲○○○○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永存
一、右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有限公司、乙○○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二十二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二千
     二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
     幣二千二百三十五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秋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廖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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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