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91年度,199號
TCEV,91,中簡,199,2002011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九九號
  原   告 丙○○○○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一、右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仟陸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拾陸
     萬零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 明 坤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1/1頁


參考資料
丙○○○○融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丙○○○○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