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上字第168號上 訴 人 郭文嘉 郭文冠 郭宜婷 郭月珠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複 代理人 陳慧真被 上訴人 邱岦宏 邱仁新 邱晴雄 邱晴淞 邱晴棋 邱元澤 張登傑即張福全之. 張群宜 許智盛 許晉瑞 許明傑 張宗連 邱麗愛 林邱麗珠 謝邱麗娟 邱麗美共 同訴訟代理人 梁宵良律師複 代理人 洪維洲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24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1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饒鴻鵬 法 官 李平勳 法 官 張瑞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康孝慈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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