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重上更(三)字,99年度,10號
TCHM,99,重上更(三),10,201104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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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99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0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彭百顯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張慶宗律師
上 訴 人 陳介山
即 被 告
指定辯護人 盧昱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90年度訴字第28號中華民國91年1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89年度偵字第3951號、90年度偵字第
274號、第276號、第277號、第279號),提起上訴,前經本院判
決後,由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彭百顯被訴圖利(含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暨陳介山部分,均撤銷。
彭百顯被訴圖利(含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暨陳介山部分,均無罪。
理 由
壹、本案公訴人就上訴人即被告彭百顯陳介山(下各稱被告彭 百顯、被告陳介山)尚未經判決確定部分〔即被告彭百顯被 訴圖利(含違反政府採購法)部分,暨被告陳介山部分〕, 其公訴意旨略以:
一、被告彭百顯於民國86年12月20日起任職南投縣縣長,綜理南 投縣政,並就南投縣政府辦理之工程招(開)標有主管或監 督之責,係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另陳明娟(被訴圖利 罪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94年度上更㈠字第376號、最 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41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87年2 月間起,以南投縣政府行政室約僱人員身分借調南投縣縣長 辦公室擔任助理,負責一般行政事務;張漢堂(被訴圖利、 偽造文書罪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539 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原為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建築管理課技 士,現為城鄉發展局住宅課技士;白錫旼(被訴圖利罪嫌業 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判決上訴駁回 確定)係臺灣區域發展研究院社區再造中心主任,與被告彭 百顯舊識,於88年間經被告彭百顯約聘擔任南投縣政府發展 城鄉新風貌總顧問。而黃才泉(違反政府採購法犯行業經原 審判決免刑確定)為被告彭百顯好友,並係被告彭百顯參選 縣長時之支持者(俗稱樁腳);被告陳介山係英捷營造有限 公司(下稱英捷公司)之負責人;王憲備(違反政府採購法



犯行業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 緩刑3年確定)因於86年間支持立法委員彭百顯參選南投縣 縣長,而與時任彭百顯助理之陳明娟認識,其後並曾擔任被 告彭百顯成立之「新南投發展基金會」公關主任,88年12月 間轉任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久元公司,設於高雄市 ○○○路180巷2號9樓之1)駐南投縣業務代表;劉銘土(被 訴圖利罪嫌現仍通緝中)為久元公司董事長;林得生(違反 政府採購法犯行業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判決判處有 期徒刑8月,緩刑3年確定)為國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國軒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2段26號7樓之11)負責 人;鄭國樑(被訴圖利、偽造文書罪嫌業經原審法院以95年 度訴緝字第33號判決無罪確定)係和美廣告公司總經理,於 88年間經白錫旼推薦擔任南投縣政府發展城鄉新風貌顧問; 莊勝文(被訴圖利、偽造文書罪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 92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係元圃景觀工程 有限公司(下稱元圃公司)負責人;以上7人平日均以承包 公共工程為業。
二、被告彭百顯陳介山有下列犯罪事實:
、虎山農場興建臨時辦公大樓部分:
㈠被告彭百顯於88年9月中旬,在其南投縣縣長任內,計劃與 南投縣中台禪寺在南投縣中興新村舉辦「1999年南投縣各界 聯合千僧護國祈福消災大法會」及募捐,並約定法會前置作 業所需經費由南投縣政府先行墊付,俟法會結束後,再從募 得之款項中支付,由於縣府無前述預算,被告彭百顯乃請託 友人黃才泉(業經原審判決免刑確定)擔任法會籌備會財務 長,以便順利支付前置作業款。黃才泉接任財務長後,並已 陸續支付前開費用新臺幣(下同)530餘萬元,惟因南投縣 境內於88年9月21日發生大地震之震災,致法會停辦無法募 款,造成黃才泉之損失,事後被告彭百顯乃向黃才泉承諾, 將從縣府發包之工程中指定特定工程交其承包,以彌補虧損 。黃才泉即透過縣長辦公室機要人員陳明娟轉知被告彭百顯 ,爾後將以三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三建公司)之名義 承包彭某指定之南投縣政府發包之工程。89年2月間,南投 縣政府欲在虎山農場興建「臨時辦公大樓」(下稱臨辦工程 ),並預計日後作為觀光大學之行政中心,預算總金額為1 億7000萬元,被告彭百顯為使臨辦工程能迅速發包,並於適 用緊急命令期間內完成招標,乃當面指定本工程由建築師賴 世晃規劃設計,並於89年3月6日與縣府補辦設計發包之議價 手續,89年3月10日簽約。而被告彭百顯亦早於89年3月初, 即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路30號縣長公館內,當面告



黃才泉及在場之黃細朗(帝諾服飾行負責人,係被告彭百 顯參選縣長時之樁腳)2人,決定將臨辦工程交由黃才泉承 包、施作,以彌補其為辦理前述法會所預支而未能墊還之款 項,並指示黃才泉儘速先行進場整地。黃才泉獲得被告彭百 顯承諾後,隨於未辦理招商比價前,即以三建公司名義先行 進場開挖施作。賴世晃於本工程辦理發包前見此,曾在向被 告彭百顯簡報本工程設計草圖時,當面向被告彭百顯表示已 有人進行整地作業,惟被告彭百顯未作任何處置。89年3月 17日,本件臨辦工程承辦人即南投縣政府建設局簡育民,於 招標前先行簽請被告彭百顯核判本工程係依「正常採購程序 」,抑或「依緊急命令辦理限制性招標」,以便進行後續招 標程序,然被告彭百顯卻無視縣府秘書室會簽:「是否適用 緊急命令第4點規定之進行災區重建,仍有向檢討分辦表之 辦理機關查明之必要」,仍然批示工程依緊急命令辦理限制 性招標;另本件臨辦工程鑽探報告完成後,簡育民復於89 年3月23日簽呈載明:「本案工址新建基地鄰車籠埔斷層, 且屬山坡地,已經完成二孔之鑽探報告顯示土質多屬粉泥層 土壤,多種最不利於工程性質集中於此,…尚未有水土保持 之規劃設計」等意見,交予被告彭百顯核判,惟被告彭百顯 仍執意趕在89年3月25日緊急命令截止前辦理限制性招標; 且親批「由松陽、高平、三建比價」。南投縣政府公共工程 管理中心(下稱公管中心)承辦人歐怡彣於89年3月23日下 午接獲被告彭百顯所批示之簽呈後,立即通知前述3家廠商 於翌日(24日)下午3時前至縣府辦理比價。黃才泉見此, 擔心開標時間太近不及作業,乃至縣政府向公管中心人員先 行索取1份工程標單,以便預擬欲填寫之估價金額,公管中 心則於當日(23日)晚間,始將3份標單委由建築師賴世晃 親至臺中市○○路夜間郵局付郵投遞。被告陳介山黃細朗 之外甥)因早自黃細朗處得知被告彭百顯指定黃才泉承攬本 工程並已先行進場開挖整地,並與被告彭百顯有默契,將幫 助黃才泉圍標本工程,再於黃才泉得標後,藉此達到仲介下 包牟利之目的,故被告陳介山即約黃才泉於取得空白標單後 ,將空白標單交其填寫,以便完成圍標。次日(24日),被 告陳介山將已填寫完竣之三建公司標單交還黃才泉。開標時 ,黃才泉發現松陽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陽公司)之標 單亦係被告陳介山填寫,且該公司之押標金500萬元係由黃 細朗提供,而三建公司之押標金500萬元則由黃才泉出具( 高平營造因未收到標單,致未參與比價),最後三建公司在 與無得標意圖之松陽公司經比價、減價後,果順利以總價1 億6050萬元得標,並由不知情之簡育民以三建公司名義與南



投縣政府製作工程合約書經上級核示後簽約。開標完成後, 彭百顯又向黃才泉示意,需與黃細朗陳介山配合施作,下 包廠商大部分由被告陳介山負責仲介,由被告陳介山向仲介 之下包廠商索取工程款百分之5作為陪標之不正利益。本件 臨辦工程用地因位屬山坡地,且開挖整地未能加強水土保持 設施及防災系統,致於89年3月間,分遭行政院農業水土保 持局及臺灣省政府函文糾正,並要求立即改善,且南投縣建 設局亦要求三建公司暫時停工,被告彭百顯為彌補黃才泉之 損失,即指示變更基地位置,並由簡育民於89年4月4日擬具 簽呈,敘明「奉縣長指示本臨時辦公室新建地點將移本府後 側之停車場」,惟本簽文為建設局長簡學禮核閱後退回重擬 ,簡育民乃另擬「建請將臨時辦公室新建地點移至本府後側 之停車場」之意見,並經被告彭百顯核可。另本件臨辦工程 新設置地點,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屬機五用地(該址現為 南投縣稅捐處新建之辦公大樓,南投縣都市計劃委員會於審 議稅捐處新建計劃時,有附帶條件:該處需保留0.2公頃為 市場用地,其餘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經臺灣省都委會之決 議),原係不得變更之停車場用地,被告彭百顯明知在縣都 委會並未辦理通盤檢討變更前項決議前,不得逕自將停車場 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仍執意將本工程移置於此;因變更施 作地點,致本工程設計變更追加工程金額4800萬元。被告彭 百顯所為,涉嫌圖利黃才泉及被告陳介山2人逾1000萬元。 ㈡因認被告彭百顯上開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 4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認被告陳介山上開 所為,係犯刑法第31條第1項、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 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
、「南投縣巨型公園文化遊憩資訊中心」新建工程部分: ㈠88年9月21日凌晨1時47分,南投縣境內發生規模7.3級之大 地震,行政院旋即發布南投縣為災區,並於88年9月25日頒 布緊急命令,對於災區災後重建公共工程之招標作業,應依 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及特殊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採用限 制性招標,得不適用該法招標、決標之規定。亦因921大地 震後,南投縣各項災後重建工程陸續展開,王憲備得知陳明 娟轉任縣長辦公室助理,對縣長核定比價廠商擁有極大建議 權,即有意透過陳明娟爭取承攬南投縣重建工程之機會。89 年2月間某日,王憲備即向陳明娟表示:其所任職之久元公 司、國軒公司2家廠商(互為股東關係,往來密切,為關係 企業)信譽良好,希望陳明娟能向被告彭百顯推薦,若有適 當工程可指定上述2家營造公司承作。陳明娟遂依其之請託 ,將該2家公司名單送交被告彭百顯,並表示係由王憲備



推薦之廠商。因921震災期間,南投縣災區適用緊急命令之 規定,被告彭百顯為繼續保有其較大之指定廠商權利,規避 將於89年3月24日緊急命令屆期後,重大工程回歸政府採購 法之招標規範,遂將一大部分重建工程,趕在3月24日前辦 理發包。嗣於89年3月間,南投縣政府計畫室有意在南投縣 國姓鄉福龜村興建「南投縣巨型公園文化遊憩資訊中心」新 建工程(下稱巨型公園工程),由建築師陳傳彥負責規劃, 工程預算金額約為2千萬元,且即將於3月24日(緊急命令截 止日)下午3時辦理發包。89年3月中旬左右,陳傳彥建築師 將規劃完成之3、4份預算書、工程圖說送交本工程計劃室承 辦人許光國,3月22日,許光國簽辦之執行發包公文呈送至 縣長辦公室,詎被告彭百顯雖明知「於緊急命令期間,災後 重建工程雖然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105條規定,不適用招標 、決標之規定,但仍應不得指定事先謀議共同圍標之特定廠 商,作為限制性招標比價之廠商」,及王憲備為其選舉樁腳 ,且透過陳明娟所建議指定之久元公司、國軒公司均係王憲 備1人所推薦,兩者關係密切,竟夥同陳明娟,共同意圖為 王憲備與該2公司負責人劉銘土林得生不法之利益,於3月 23日中午本工程尚未批示指定比價廠商名單前,為避免因通 知比價時間(3月23日)與預定辦理開標時間(3月24日,緊 急命令截止日)流程相差不到1天,時間差距太過急迫,如 依正常批示後通知比價廠商之招標流程,將使事先已謀議為 比價廠商之久元公司、國軒公司無法如期參與投標,即先由 不知情之許光國將其所保管之其中2份工程圖說及預算書等 發包標單資料送至縣長辦公室,復由陳明娟以電話聯繫王憲 備至其辦公室領取該2份空白標單交給久元公司、國軒公司 。同日(23日)下午5時左右,被告彭百顯即利用其指定比 價廠商之職權,核定本工程之指定廠商為久元公司、國軒公 司2家。許光國則於被告彭百顯將批示完成指定廠商之公文 退回計劃室後,隨即將本工程另2份之工程圖說資料轉交公 管中心辦理發包作業,並由該中心不知情之承辦人歐怡彣、 組長蔡明豐依正常流程備妥相關之標單後,於同日(23日) 晚間9時許,託交許光國至臺中市○○路夜間郵局投遞,分 別寄至高雄市、臺中市前開2家公司。而王憲備則將其於3月 23日中午,已事先由陳明娟處取得之2份空白標單,直接交 給國軒公司業務人員劉慧子帶回該公司,並於決定以該公司 作為得標廠商後,再由該公司負責人林得生指派經理吳金樹 ,同時填寫2家公司之投標資料,將其中久元公司之估價單 ,隨意填寫工程項目金額高達5000餘萬元,作為本工程之陪 標廠商,以保障國軒公司順利得標。嗣後王憲備再請久元公



司董事長劉銘土,指派副總經理林永茂,於3月24日中午, 攜帶該公司大、小印章,至南投市○○路BMW汽車公司與王 憲備、林得生吳金樹碰面,由久元公司作為形式上陪標之 廠商,王憲備林得生即在其等事先填寫之久元公司投標資 料上蓋章,再由林永茂與吳金樹分持2家公司標函前往南投 縣政府參與虛偽之形式比價,共同圍標本工程。比價結果由 國軒公司以1796萬元得標,依一般公共工程利潤約為百分之 10計算,圖利國軒公司金額達179萬6000元。 ㈡因認被告彭百顯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
、「農村道路傢俱設施工程」等3件工程部分: ㈠88年間,白錫旼鄭國樑莊勝文等以「再造中心」名義, 受南投縣政府委託辦理「農村社區景觀及產業環境改善計畫 國姓鄉福龜新農業園區」第1期工程規劃案,嗣完成該規劃 案,將規劃書交予南投縣政府農業局後,南投縣政府再委由 白錫旼推薦之長畇工程有限公司(下稱長畇公司,負責人王 薰萩,實際負責人張世穎)進行該案細部設計,長畇公司完 成該案8項部分工程細部設計後,南投縣政府即於88年5月間 ,由農業局農會輔導課承辦人王金標簽辦「農村道路傢俱設 施工程」(發包金額490萬元)、「新農村產業環境經營輔 導改善工程」(發包金額490萬元)兩項工程發包,建設局 建築管理課張漢堂簽辦「藝術大道國姓段廣告招牌更新計畫 工程」(發包金額375萬1475元)發包。上述3件工程,南投 縣政府農業局、建設局於88年5月24日簽移該府公管中心辦 理發包時,被告彭百顯白錫旼鄭國樑莊勝文等均明知 有關工程招、開標過程,本應以公平、公開、公正之方式為 之,且88年5月26日政府採購法施行前,有關工程發包依據 之法令,如審計法施行細則、「機關營繕工程及購置定製變 賣財物稽察條例」、「臺灣省各機關營繕工程投標須知」及 附件,均規定主辦單位於開標時,如發現投標者有串通圍標 之情事,應當場宣佈廢標,並移送司法機關處罰。其等卻基 於共同偽造文書、圖利之犯意連絡,由白錫旼於工程發包前 ,明確告知莊勝文鄭國樑,該等工程將指定莊勝文承作, 由莊勝文鄭國樑2人負責向廠商借牌,再將借牌廠商名單 交予白錫旼轉交南投縣長彭百顯,以便於該等工程發包時, 指定借牌廠商進行圍標虛偽比價。莊勝文鄭國樑2人隨依 白錫旼之指示,由莊勝文提供其任負責人之元圃公司,並借 用沛森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沛森公司,負責人吳榮 華)、六藝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六藝公司,負責人 黃登祿)、大丁園藝有限公司(下稱大丁公司,負責人郭秋



蕊)、瀚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瀚青公司,負責人 洪敏智)、森宇景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森宇公司,負 責人簡克興)、雄獅油畫美術廣告公司(下稱雄獅公司,負 責人黃信雄)、翰典廣告企劃有限公司(下稱翰典公司,負 責人吳秋典)之公司牌照名單交予鄭國樑,而鄭國樑再將該 份名單連同其借牌之巧品廣告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巧品公司 ,負責人賴錩祿)等共計9家廠商名單轉交白錫旼,再由白 錫旼遞交予被告彭百顯,期於公管中心在88年5月24日簽辦 上開3項工程招標時,於「農村道路傢俱設施工程」指定瀚 青、元圃及森宇3家景觀工程公司參加形式比價,「新農村 產業環境經營輔導改善工程」指定沛森、六藝、大丁3家公 司參加形式比價,「藝術大道國姓段廣告招牌更新計畫工程 」則指定巧品、雄獅、翰典3家廣告公司參加形式比價。嗣 南投縣政府公管中心將前述工程標單寄送至該等指定廠商後 ,莊勝文再向其已借牌之沛森、六藝、大丁、瀚青、森宇、 雄獅、翰典及巧品等公司索取公司牌照資料影本及工程標單 ,要求該等借牌廠商於標單上加蓋公司大、小章後,再由莊 勝文及其公司職員填妥標單,將9家公司標單寄至南投縣政 府進行虛偽不實之圍標比價競標,使南投縣政府公管中心陷 於錯誤製作不實之招標紀錄開標決標,並由莊勝文任負責人 之元圃公司以425萬元標得「農村道路傢俱設施工程」,由 莊勝文借牌之六藝公司以350萬元標得「新農村產業環境經 營輔導改善工程」,由鄭國樑借牌之巧品公司以350萬元標 得「藝術大道國姓段廣告招牌更新計畫工程」,上開3件工 程實際均由莊勝文主導圍標得標施作,依工程合約內利潤金 額計算,共圖利莊勝文79萬2523元。
㈡因認被告彭百顯此部分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 第4款對於主管及監督之事務直接圖利罪。
三、公訴人並認被告彭百顯上開3次圖利犯行,係基於概括之犯 意反覆而為,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 罪並加重其刑。
貳、公訴人指訴被告彭百顯陳介山犯有上開罪嫌之依據:一、臨辦工程部分:
㈠88年9月中旬,被告彭百顯中台禪寺計劃在南投縣中興新 村舉辦「1999年南投縣各界聯合千僧護國祈福消災大法會」 及募捐,並請託黃才泉擔任法會籌備會財務長,黃才泉並已 陸續支付前開費用530餘萬元等事實,有1999年南投縣各界 聯合千僧護國祈福消災大法會分錄帳影本1份(見法務部調 查局中部機動組〈下稱調查局中機組〉移送書所附證據第27 )、黃才泉之臺灣銀行南投分行本票影本14紙可證。



㈡嗣該法會因921震災而停辦無法募款之事實,於88年9月間係 南投縣民眾所皆知之事實,且該法會嗣並未復辦,是黃才泉 受有上開損失自屬當然。
㈢臨辦工程於89年3月6日始與建築師賴世晃完成議價,並於89 年3月10日簽約,至89年3月中旬完成預算圖書後,南投縣建 築管理課技士簡育民乃於89年3月17日辦理「相關作業擬定 處理辦法」,並擬具「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或「依緊急 命令,不受相關法規限制,並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款規 定採限制招標,並邀請3家以上廠商比價為原則」2辦法供被 告彭百顯核示,被告彭百顯於89年3月21日於該簽呈上批示 採後者,而南投縣政府工務局承辦人員於89年3月23日下午 接獲被告彭百顯親批簽呈核定工程底價,始立即通知前述3 家廠商於89年3月24日下午3時至縣政府辦理比價及完成招標 之事實,亦經證人即南投縣政府建設局局長簡學禮、技士簡 育民、歐怡汶、林憲志黃慧如等於調查、偵查中證述明確 ,並有南投縣政府函文賴世晃建築師委設議價相關公文及開 標資料、簡育民89年3月17日簽呈影本、3月23日簽稿、南投 縣政府通知3家廠商比價公文及開標資料、南投縣政府建設 局89年3月24日89投縣建管字第89100325號函(見調查局中 機組移送書所附證據第30至34)各1份足證。然被告彭百顯 卻早於89年3月6日前某日(即南投縣政府尚未收到同意撥用 該筆土地,及發包作業前),即在其位於南投縣南投市○○ ○路30號之縣長公館內當面告訴黃才泉及在場之黃細朗「本 工程決定交由你(指黃才泉)承作,以彌補先行墊付辦理法 會損失之款項,要立即進場施作整地」等語,黃才泉得知此 情後,即找友人張信揚以三建公司之名義先行至虎山農場( 營盤口段)基地施工整地等事實,亦經黃才泉於歷次調查、 偵查中供承屬實,並與證人張信揚簡育民簡學禮所證相 符,且有剪報影本1份附卷可稽。綜合本點事證以觀,被告 彭百顯早於89年3月24日臨辦工程發包前,即與黃才泉等人 已有以形式招標程序,以使黃才泉借牌圍標該工程,以圖利 黃才泉及被告陳介山等人,否則,黃才泉要無甘冒違法風險 ,擅於工程發包前,即借三建公司名義自行施工整地之可能 。
黃才泉於89年2間某日即將三建公司之資料置於信封袋內, 於信封上簽名後親自送至南投縣政府辦公室,而由陳明娟轉 知予被告彭百顯。故被告彭百顯早知黃才泉將借三建公司名 義參與南投縣之重建工程,惟被告彭百顯除於89年3月6日即 私相授受臨辦工程予黃才泉承作外,更否定承辦人員對該工 程採「依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之意見,且明知被告陳介山



將以松陽、高平公司名義幫助黃才泉圍標工程,其中三建公 司係由黃才泉借牌而來,卻仍於89年3月23日親批由「由松 陽、高平、三建比價」等事實,亦據黃才泉陳稱屬實,所述 之借牌、轉交資料等情,並與證人許志哲(三建公司負責人 )、陳明娟、被告陳介山所述相符,且有南投縣政府通知3 家比價公文及開標資料1份可證,顯見被告彭百顯確有故意 違背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以圖利有犯意聯絡之黃才泉、被 告陳介山之積極意向及行為。倘再以此與前開黃才泉於工程 未發包前即已先行進場整地互核,益證被告彭百顯確係以此 工程圖利黃才泉、被告陳介山之意。
㈤按「投標廠商有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 造之文件投標、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情形之一,經 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 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 於決標前有前項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 ,並得追償損失」,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 、第2項定有明文,今被告彭百顯事先以縣長職權私下授與 被告黃才泉得承攬特定工程,以彌補損失,已有違法外,又 已知黃才泉係借三建公司名義(即借牌)承攬工程,而被告 陳介山將借取松陽、高平公司名義與黃才泉圍標工程之事實 ,卻仍故意指定上開3家公司參與比價,事後得知黃才泉借 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與工程投標並得標時,復未依規定撤銷 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而由黃才泉順利取得工程施作 ,其有圖利特定人之積極犯意更臻明顯。
㈥另除黃才泉於歷次偵查中供述:因擔心開標時間太近不及作 業,乃當場向公管中心人員先行索取1份工程標單以便填寫 估價金額,公管中心於當日晚將3份標單委由建築師賴世晃 親至臺中英才夜間郵局付郵投遞。陳介山黃細朗之外甥) 自黃細朗處得知彭百顯指定我承攬本工程並已先行進場開挖 整地,乃幫助我圍標本工程。故陳介山約我於拿到空白標單 後將空白標單交其填寫。次日陳介山將已填寫完竣之三建公 司標單交還我,開標時我才發現松陽營造之標單亦係陳介山 所填寫,且該公司之押標金500萬元係由黃細朗提供,而三 建公司之押標金500萬元則由我出具(高平營造因未收到標 單致未參與比價),最後我以三建公司名義得標,…開標後 ,彭百顯又向我示意需與黃細朗陳介山配合施作本工程, 並於下包工程所得利潤中優先給付500餘萬元予我作為補償 ,…下包廠商大部分由陳介山負責仲介等語外,另:1.證人 林憲志更於89年10月16日17時30分許,在調查局中機組證稱 :「陳介山早於89年3月23日前數日即親至我所負責之松陽



公司,要求我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及負 責人私章配合其參加比價以圍標工程,我礙於情面只得答應 ,並於89年3月24日前2、3日,我又接獲被告陳介山電話通 知,表示南投縣政府將寄標單給松陽公司,嗣果於89年3月 23日下午接獲南投縣政府寄達工程標單、估價單等相關資料 。於開標當日(即24日)上午10時許,我即攜帶空白標單及 上開資料、印章至南投市○○路142號6樓(立衛營造有限公 司之設立處)找陳介山,並將資料交予陳介山收執,斯時, 陳介山即另有1份『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工大樓興建大樓工程 』估價單、標單已填妥之資料,我即在松陽公司之空白標單 上比照陳介山所持工程估價單所載高填少部分,其餘大部分 及總額均由陳介山指示立衛營造有限公司職員高填價額,最 後松陽營造填寫之比價總額為1億7200萬元」等語(見他字 第670號卷二第350至353頁)。2.證人即松陽公司會計黃慧 如亦於89年10月18日上午,在調查局中機組證稱:「陳介山 約於今(89)年8、9月間至松陽營造找我,告訴我最近會有 司法單位前來調查本工程案,要求我偽稱松陽營造係向南投 縣中寮鄉民黃細朗調借500萬元作為本工程押標金,以便參 加本工程投標比價用,因陳介山係我友人,我遂將其所述寫 在便條紙上」等語,並有扣案之便條紙1張可證(見他字第 670號卷二第354至355頁,調查局中機組移送書附件證據67 )。3.黃才泉標得臨辦工程後,亦依被告彭百顯指示將部分 下包工程交予被告陳介山,而由被告陳介山引介李木村、董 正炘、蔡景德洪俊榮林景鐘等下包承攬工程施作,藉此 賺取百分之5佣金等情,已據證人李木村董正炘蔡景德洪俊榮林景鐘於89年11月13日上午,在調查局中機組證 稱屬實(見偵字第3951號卷第50至64頁),且與被告陳介山 於89年10月18日在調查局中機組所供相符(見他字第670號 卷二第78至83頁)。由上開各點參照可得知: 1.被告陳介山早於89年3月23日前數日,即被告彭百顯尚未 於公文上指定比價廠商前,即知松陽公司為被告彭百顯指 定為比價廠商,並知悉黃才泉為內定得標施作者。 2.被告陳介山早已拿取黃才泉之空白標單等資料填寫投標資 料,並以之供本身所借之松陽公司參考,以之為配合圍標 根據。倘再參以被告陳介山以松陽公司名義前往投標時, 皆於比價之過程中,故意填載較被告黃才泉所借之三建公 司價格為高,顯無得標之意,益足證其係共同圍標者。 3.綜上說明,被告彭百顯早於89年3月6日前,即與黃才泉、 被告陳介山等人有「由黃才泉借牌得標,陳介山借牌幫助 圍標」之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已堪認定。




㈦此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9年10月16日指揮 上開司法警察機關執行搜索時,並於被告彭百顯之助理即陳 明娟之電腦中扣得管理工程發包之資料中(見法務部調查局 南投縣調查站〈下稱南投縣調查站〉移送書附件14),發現 本件臨辦工程之關係人欄中係記載「縣長指定」,而後述之 「南投縣巨型公園文化遊憩資訊中心」新建工程之關係人記 載為「憲」,經查證該「憲」字記載即為王憲備,為受被告 彭百顯指示圍標工程之人,另各項災修工程之測設工程,其 關係人欄中之「德」字係代表主導樁腳圍標之羅朝永(被訴 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罪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本院92年度 上訴字第5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以前開各項互核,顯 見被告彭百顯深知每件工程之內幕及圍標情事,惟為鞏固選 舉樁腳及圖利特定對象,仍主動主導圍標,或由吳政勳(被 訴違背職務期約不正利益、藉勢勒索罪嫌業經原審判決無罪 ,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53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羅朝永白錫旼等人出面主導圍標,更顯示黃才泉能標得「南投縣 政府臨時辦工大樓興建大樓工程」,係因被告彭百顯主導圍 標所致,該工程為「縣長指定」。果再參以陳明娟89年10月 30日於南投縣調查站調查時供承:「該等扣押物編號9(即 縣長指定比價廠商工程名稱)、扣押物編號10(即測設工程 )是縣長批示後交下,由我將其中工程名稱、指定比價廠商 等輸入電腦,…該資料中『關係人1』、『關係人2』是縣長 彭百顯在批示公文中夾便條紙書寫○○○、○○○姓名後, 由我自行以關係人1、2輸入上開資料中,另我每隔一段時間 即會列印該等資料親自送交予縣長彭百顯本人過目。前述關 係人上所載係指何人,我不知道,要問縣長才知道」等語, 而被告彭百顯亦於歷次偵查中坦承:關係人欄部分,確係其 在批示公文中夾便條紙書寫姓名後,交予陳明娟登載於電腦 等情,益徵前情為真。
㈧至被告彭百顯之明知已因地震受損拆除之縣政府後側停車場 ,依都市計畫使用分區係屬機五用地(該址現為南投縣稅捐 處新建之辦公大樓,南投縣都市計劃委員會於審議稅捐處新 建計劃時有附帶條件:該處需保留0.2公頃為市場用地,其 餘變更為停車場用地,並經臺灣省都委會之決議),原係不 得變更之停車場用地,惟卻在縣都委會並未辦理通盤檢討變 更前項決議,逕自指示將停車場用地變更為機關用地,而將 本工程移置於此,再變更施作地點將臨時辦公大樓工程設計 變更追加工程金額4800萬元,亦經被告黃才泉、證人簡學禮簡育民等證述屬實,並有簡育民89年4月4日、8日函稿、 簡育民89年4月10日函稿影本、南投縣政府通知賴世晃建築



師更改興建地點公文、簡育民89年6月27日簽稿及6月10日、 13日會議紀錄、南投縣政府工務局89年7月27日89投縣工築 (造)字第3437號建造執照、簡育民89年8月7日簽稿、89年 8月16日臨時辦工大樓工程新增單價議價相關簽呈資料、簡 育民89年8月29日簽稿、89年9月7日工程新增單價議價相關 簽呈資料、簡育民89年10月5日簽稿各1份、上級單位要求南 投縣政府加強水土保持公文、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公大樓新建 工程預算書及單價分析表、三建公司標單89年3月24日資料 、松陽公司標單89年3月24日資料、三建公司營盤口段施工 日誌、三建公司三塊厝段施工日誌、賴世晃建築師事務所營 盤口段工程監造日報表、賴世晃建築師事務所三塊厝段工程 監造日報表、第1次工程變更設計議價預算總表、第1次工程 變更設計議價預算書、三建公司89年8月16日標單資、工程 決算書、營盤口段地質鑽探工程報告書、三塊厝段地質鑽探 工程報告書、三塊厝段監造計書、第1次工程變更設計工程 議價調整書、第1次工程估驗款請款資料、工程合約書、第1 次變更設計工程預算書圖各1冊扣案可證(見調查局中機組 移送書證物第35至64)。
㈨綜上所述,被告彭百顯為彌補黃才泉之損失,並圖利被告陳 介山,而私下授受工程,故意違背政府採購法規定,利用職 權與黃才泉、被告陳介山共同圍標南投縣政府臨時辦工大樓 興建工程,其與黃才泉陳介山對主管及監督事務,直接圖 利私人不法利益,事證明確,犯嫌堪以認定。
二、巨型公園工程部分:
王憲備曾於86年間支持時任立法委員之被告彭百顯參選南投 縣縣長,而與時任被告彭百顯助理之陳明娟熟識,其後並曾 擔任被告彭百顯成立之「新南投發展基金會」公關主任,88 年12月間轉任久元公司駐南投縣業務代表等事實,已據王憲 備於南投縣調查站89年11月5日、11月21日、12月1日之調查 中及檢察官偵查中供承綦詳,與被告彭百顯陳明娟所供一 致,是被告彭百顯王憲備之關係自當密切,倘再參以自陳 明娟之電腦存檔中扣得記載工程發包之統計資料(下稱工程 發包統計表),其中依被告彭百顯之指示在本件巨型公園工 程之關係人欄特加註記之「憲」字,即代表為王憲備,益證 被告彭百顯王憲備交誼非淺。
㈡早於89年2月間,王憲備陳明娟表示,其所任職之久元公 司、國軒公司2家廠商互為股東關係,交往密切,信譽良好 ,希望陳明娟能向縣長即被告彭百顯推薦,若有適當工程可 指定前述2家營造公司承作。而陳明娟亦依王憲備之請託, 將上開公司名單送交被告彭百顯,並表示係由王憲備所推薦



之廠商等事實,亦已經陳明娟王憲備於歷次調查及偵查中 供承綦詳,是被告彭百顯亦應自斯時起即知久元公司、國軒 公司為關係企業,且均係王憲備1人所推薦,卻仍於本件巨 型公園工程指定該2公司比價,若謂不知其間有弊端,孰人 可信。
㈢於3月23日中午本件巨型公園工程尚未批示指定比價廠商名 單前,被告彭百顯王憲備為避免因通知比價時間與預定辦 理開標時間差距過於急迫,被告彭百顯乃指示知情之陳明娟 ,要求不知情之承辦人許光國將其所保管之其中2份工程圖 說及預算書等發包標單資料送至縣長辦公室,再由陳明娟以 電話聯繫王憲備至其辦公室領取該2份空白標單。被告彭百 顯則於當日下午5時許,始利用指定比價廠商之職權,核定 本工程之指定廠商為久元公司、國軒公司2家。而王憲備再 夥同有犯意聯絡之久元公司董事長劉銘土指派不知情之林永 茂,於3月24日中午攜帶該公司大、小印章至南投市○○路 BMW汽車公司與王憲備林得生等人碰面,由該久元公司為 形式上陪標之廠商,並在該處完成資料填載後,續由林永茂 與不知情之吳金樹持標函前往南投縣政府參與虛偽之形式比 價,共同圍標本工程等事實,已據陳明娟王憲備於歷次調 查及偵查中供承綦詳,並與林得生劉銘土、證人許光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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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瀚青景觀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六藝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高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軒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圃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衛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丁園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