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0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証凱
上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0年度執聲付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証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莊証凱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0年 4月6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4185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0年6月14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 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賴 恭 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育 萱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