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字,105年度,402號
TCHV,105,上,402,20170629,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02號                                        
上 訴 人 陳時章 
訴訟代理人 許燦奎律師
上 訴 人 劉吉雄 
      黃法來 
      黃聰閔 
      陳康腰 
      陳專  
      陳進程 
      陳逸駿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性友 
上 訴 人 陳殷儒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陳萬法遺產管理人
      )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邱傑勤 
複代理人  傅泯瑄 
上 訴 人 楊志民 
被上訴人  林金年 
訴訟代理人 洪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改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顏世傑
                  法 官 許秀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宗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