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中簡字第一О八號
原 告 甲○○○○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享宏
右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怡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伍拾元,應繳納裁判費銀元肆佰
伍拾貳元,折合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肆拾伍元
外,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叄佰壹拾壹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併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
叄拾肆元郵票十張。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同時提出準備書狀(
併附繕本一份),敘明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二)惟原告如不欲提起本訴,則應
具狀(須附繕本一份)向本院撤回,及預繳送達費用新臺幣叄拾肆元郵票一張,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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