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上字,99年度,342號
TPHV,99,上,342,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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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 訴 人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棋凱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3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於100年5月3日前,就下列事項具
狀表示意見:「兩造是否曾約定工作完成期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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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