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342號
上 訴 人 義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蘇明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上 訴 人 兆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棋凱
訴訟代理人 謝協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0年5月31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程序,兩造並應於100年5月3日前,就下列事項具
狀表示意見:「兩造是否曾約定工作完成期限?」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三源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邱 琦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艷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