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上字第1076號
上 訴 人 黃琨喨
黃清淵
黃聖閔
賴萬福
黃金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受告知人 黃國昌
被上訴人 祭祀公業吳云
法定代理人 王漢卿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六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
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
內,具狀提出足資證明已於本件起訴前,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聲請桃園縣政府龜山鄉公所為耕地租佃調解之
文件,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黃明發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顧哲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