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重上字,98年度,413號
TPHV,98,重上,413,201104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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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413號
上 訴 人  唐欽
兼特別代理人 唐許香
上 訴 人  唐福榮
       黃美鳳
       謝春祝
       謝俊南
       許雁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許香
複代理人   詹勝閔
被上訴人
即追加原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  巫滿盈
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
追加被告   邱蔡燕玲
       蔡嘉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許香
複代理人   詹勝閔
追加被告   蔡佩君
       蔡其軒
上列二人
法定代理人  葉家彤  住同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唐許香  住臺北市○○○路170巷臨4之18號
複代理人   詹勝閔  住臺北市○○路○段432號15樓之5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
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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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