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上字第413號上 訴 人 唐欽兼特別代理人 唐許香上 訴 人 唐福榮 黃美鳳 謝春祝 謝俊南 許雁庭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許香複代理人 詹勝閔被上訴人即追加原告 法務部矯正署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 巫滿盈訴訟代理人 黃和協追加被告 邱蔡燕玲 蔡嘉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許香複代理人 詹勝閔追加被告 蔡佩君 蔡其軒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 葉家彤 住同上共 同訴訟代理人 唐許香 住臺北市○○○路170巷臨4之18號複代理人 詹勝閔 住臺北市○○路○段432號15樓之5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4月22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謀焰 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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