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聲再字,100年度,4號
TPHV,100,聲再,4,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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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再字第4號
聲 請 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慈
聲 請 人 美商黑保保、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MAF公司Highb
      er, Kakit.
法定代理人 肯尼斯
聲 請 人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一)再審聲請狀之正本,須有當事人簽名或蓋章。
(二)依民事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規定,表明:
  ①聲明不服之裁判(本院88年度重訴字第38號,有數裁判,
   請表明係就何裁判不服,又是否併就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
   字第1325號、1326號、1327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
  ②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三)依法繳納再審聲請裁判費,如係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每
   一事件應繳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二、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熙嫣
               法 官 陳玉完
               法 官 李國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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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