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金上重訴字,99年度,42號
TPHM,99,金上重訴,42,2011041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杜麗莊等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廿八日第一審判決(九十八
年度金重訴字第六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僅敘明對被告
曾鴻展之上訴理由,對其他被告杜麗莊馬志玲張立秋、吳麗
敏、陳麒漳林明義部分,則未具理由,僅敘以「其他被告與被
曾鴻展是否共犯本件有關,認同有上訴之事由」一語,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
補正具體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一○○  年  四  月  十二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