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交抗字,99年度,2114號
TPHM,99,交抗,2114,201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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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99年度交抗字第2114號
抗 告 人
即受處分人 宏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潘美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99年11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案由欄內「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 日所為裁定」,應更正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 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 43號解釋,於 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本院上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所為裁定」,誤載為「不服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9年11月3 日所為裁定」,應予更 正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王美玲
法 官 蔡新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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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溢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