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矚上訴字,98年度,1號
TPHM,98,矚上訴,1,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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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矚上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前通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金球
選任辯護人 鍾秉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智淵
選任辯護人 曾能煜律師
被   告 鄭永金
      何啟權
前列二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伶律師
被   告 王庚春
選任辯護人 唐琪瑤律師
被   告 鄭書青
選任辯護人 耿淑穎律師
      許美麗律師
      張淑美律師
被   告 羅昌傑
      郭方吏
      陳能樞
      徐世憲
前列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王彩又律師
      張淑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
院95年度矚訴字第2號,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97年12月31日
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
1959、2738、410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黃金球有罪部分暨定應執行刑部分、關於陳智淵有罪部分均撤銷。
黃金球犯貪污治罪條例之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肆年,褫



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又貪污治罪條例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年,褫奪公權捌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柒萬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捌年,犯罪所得財物新臺幣捌萬伍仟元應予追繳沒收,如全部或一部無法追繳時,以其財產抵償之。陳智淵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三項、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貳年。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壹、詹前通自民國90年12月20日起即至新竹縣政府縣長辦公室擔 任秘書,負責代理縣長鄭永金批示新竹縣政府內除人事及決 策性外的一般事務性與例行性的公文與報表,持有鄭永金授 權的「縣長『丙』章」。黃金球自88年12月9日起至95年9月 5日止擔任新竹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下稱建管課)技士( 於95年9月6日調任土木課技士),依92年4月版本之新竹縣 政府分層負責明細表(下稱分層負責明細表)之內容,係負 責:㈠核定四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建造執照之核發及 變更設計之核准;㈡核定免由建築師設計或二層以下以及其 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使 用執照之核發及變更設計之核准;㈢擬辦除前述事項以外建 造執照暨使用執照之核發及變更設計之核准;㈣各項建築執 照退補案件之處理;㈤除前述事項以外,由課長、局長所交 辦之事項。是詹前通黃金球均係依據法令服務於國家、地 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又賴郁成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 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確定)係設於新竹縣 竹東鎮○○路○段56號1樓之京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京和建設公司)之負責人兼總經理,及京瑞開發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京瑞開發公司)總經理,平日負責京和建設公司、 京瑞開發公司土地的開發及建案的銷售;彭俊夫(違反貪污 治罪條例罪,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 ,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確定)係京和建設公司經理、京瑞 開發公司負責人,實際負責京和建設公司與京瑞開發公司內 、由賴郁成所交辦的大小事項;陳智淵係設於新竹縣竹東鎮 ○○路○段197號2、3、4樓之陳智淵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及 京和建設公司董事,除負責陳智淵建築師事務所建案之規劃 設計外,亦負責京和建設公司所推出之建案的設計規劃,為



葉瑞紅(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因認罪協商,經原審判處有 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褫奪公權1年、緩刑2年確定 )之丈夫;葉瑞紅係陳智淵之妻,平日負責協助陳智淵建築 師事務所所承接建案之各項執照的跑照業務;鄭雲森係京和 建設公司股東兼正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負責人,承包京和建 設公司建案的水電工程業務,在外則自稱為縣長鄭永金的堂 弟,其妻與王庚春之妻子為結拜姐妹關係,因而與王庚春私 交甚篤(鄭雲森被訴共同行賄罪部分已經檢察官撤回起訴確 定)。
貳、京和建設公司申請「榮耀世紀」建案建造執照部分:一、緣新竹縣政府為開放在工業區准予興建服務業等建案,遂依 據都市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18條第3項之規定訂立「新竹縣 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 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下稱總量管制作 業要點)。而京和建設公司於94年間,在新竹縣竹東鎮○○ ○路「工五」屬乙種工業區○○○段417-4、417-5、417-8 、417-9、417-10、417-12、417-13地號等7筆土地(面積共 3,701平方公尺)興建「榮耀世紀」建案銷售,全案委由該 公司股東陳智淵建築師規劃設計,並由「陳智淵建築師事務 所」負責向主管機關即新竹縣政府建設局(下稱建設局)依 前揭總量管制作業要點申請設置為一般服務業之籌設許可( 下稱籌設許可案)。為此,陳智淵於94年7、8月間提出「新 竹縣都市計劃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一般商業設施(一般服務 業所使用)」計畫書向建設局工商課(下稱工商課)申請籌 設許可,並由工商課課員黃建堉承辦,經層級審核後,認與 上開作業要點並無不合,新竹縣政府遂於94年10月25日以府 建商字第0940142207號函核發籌設許可。二、京和建設公司因「榮耀世紀」建案在前開申請籌設許可函的 過程中即已經開始推案預售,而該申請籌設許可期間業已有 所拖延,為儘速取得建造執照以利銷售,陳智淵在取得上開 許可後,旋於94年11月1日,就該「榮耀世紀」建案向新竹 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提出建造執照之申請,惟因陳智淵認為 「榮耀世紀」依上開作業要點申請籌設許可之目的是要爭取 總量管制下先被核准的面積,只是先就興建案的內容為初步 設計,待真正提出申請建造執照時自可再對建築物的細部設 計予以變更,且其變更後使用的面積比原獲得籌設許可的面 積小,應在該籌設許可核准的面積範圍內,並未違反總量管 制,復認依建築法、都市計劃法、建築技規則等相關建築法 令均規定建築物依法要附設停車空間,而乙種工業區規定的 是「用途別」,不是「使用類別」,遂將其中21戶透天厝的



一樓、原核准設置「辦公室用途」之空間,變更為「停車空 間」,且變更原申請之非工業使用設施之總樓地板面積、一 般辦公室(G-2)使用面積及美容美髮服務業(G-3)使用面 積,由原核准面積分別為5,110.45平方公尺、4,642.40平方 公尺及468.05平方公尺,變更為4,581.40平方公尺、4,154. 09平方公尺及427.31平方公尺。是陳智淵於94年11月1日即 持該與原籌設許可使用條件不完全一致之圖說文件,向新竹 縣政府工務局建管課申請建造執照。此申請案在經新竹縣市 建築師公會輪值建築師協檢通過後,即輪由建管課技士黃金 球負責承辦。
三、京和建設公司因認為「榮耀世紀」申請上開籌設許可拖延太 久,希望該建案之建造執照申請可儘速核發,遂對身為股東 兼該建案建築師之陳智淵施加壓力,故:
㈠、陳智淵於94年11月1日上午10時以後確認「榮耀世紀」建造 執照申請案分派給建管課技士黃金球承辦後之白天某時,基 於行賄黃金球之意,利用遞送「榮耀世紀」申請建造執照資 料文件時,在新竹縣政府建管課辦公室外的一樓大廳,將內 裝有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之信封夾在上開申請資料卷 宗內,將該1萬元交予黃金球收受,以求黃金球於審查時, 能快速簽辦陳核。而黃金球則恃其係「榮耀世紀」建造申請 案之承辦人,有就該案是否核准建造執照之發給擬具意見簽 辦陳核之權限,即基於對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 受上開賄款,惟因其未曾辦理過此類型的案件,遂參考同仁 承辦之相類似案件,於同年月3日以「新竹縣政府簽稿會核 單」,簽會工務局都市計畫課及建設局工商課等單位,都市 計畫課之課長吳玉釗及承辦技士鄧戈鳶於同年月7日,在上 開簽稿會核單上表示:「本案業已登錄納入總量管制。 請貴課核發建照及使照影本副知本課正式登錄」,惟工商課 承辦人黃建堉於同年月8日在該份簽稿會核單之會核意見中 以:「本案內附建築物概要表、起造人名冊、平面圖說、D1 、D2、D3標示用途與本府核准位置尺寸不符,請改正;本府 94年10月25日府建商字第0940142207號函核准非工業使用設 施樓地板面積為5,110.45平方公尺,本案申請總樓地板面積 4,581.40平方公尺與上揭不同」為由,要求改正,黃金球遂 通知陳智淵將全案退回修改。
㈡、惟因當時京和建設公司「榮耀世紀」已開始推案銷售,前開 申請籌設許可階段又已有所耽擱,若按原核定計畫書重新規 劃設計,勢必延宕建造執照之發照,陳智淵擔心受京和建設 公司責難,又認為工商課黃建堉並非主管建造執照機關,且 其前揭看法並無錯誤,乃僅修正部分小節,而未依照工商課



要求全面改正,即於同年月9日再次送件申請「榮耀世紀」 之建造執照,並接續上開行賄黃金球之意,於同日白天,在 新竹縣政府建管課辦公室外的一樓大廳,將內裝有現金5千 元之信封夾在上開申請資料卷宗內,將該5千元交予黃金球 收受,以求黃金球於審查時儘速審核。而黃金球亦接續前揭 對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取該5千元。黃金球 於收受上開賄款後,又於同年月11日以新竹縣政府簽稿會核 單,再次簽會建設局工商課(此部分事實,已經公訴人以補 充理由書四更正)。然工商課承辦人黃建堉受此簽會後,於 同年月14日,再在簽稿會核單上簽具:「更正後平面圖說A1 標示尺寸與原申請案件不符,仍須加請改正。本案申請樓地 板面積與本府94年10月25日府建商字第0940142207號函核准 非工業使用設施樓地板面積不同,是否可行符合規定,請洽 詢貴局都計課」等會核意見,要求改正(此部分起訴事實, 業經補充理由書六更正)。
㈢、上開簽稿會核單遞送回建管課後,黃金球即將工商課黃建堉 意見告知陳智淵陳智淵得知後立即於94年11月15日上午親 自至建管課辦公室與黃金球會面,黃金球當場就質問陳智淵 「為何不與原計畫書內容相同?如果相同就可以核發了!」 ,陳智淵因認為工商課雖表示「是否可行符合規定,請洽詢 貴局都計課」,但事實上都市計畫課早在同年月7日的簽稿 會核單上即表示沒有意見,並已將「榮耀世紀」登錄入該工 業區的總量管制內,工商課的意見顯有問題,且「榮耀世紀 」在時間上已不容許再耽擱、和黃金球講法規規定似乎又講 不通,而「榮耀世紀」因商業使用面積超過規定,屬於4層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依分層負責明細表之規定,是由課 長層級決行建造執照之核發,遂請託黃金球以簽呈簽擬逐級 陳由建管課課長鄭書青審核決定發照,其再直接與課長溝通 以加速審照過程。黃金球因接續收受陳智淵共1萬5千元之賄 款,又認為工商課黃建堉一直有意見,陳智淵的建議不失為 一個好方法,即依陳智淵之意思在其職務內簽擬:「本案 總樓地板面積並未超過本府建設局(工商課)所核定之面積 ,僅建築物尺寸及配置編號與核定計畫編號稍有異動不符, 准予先行發照」及「或一併修正與原訂計畫相符後,再行 發照,請核示」,擬出二個方案呈由主管長官選擇其一、其 再依指示辦理,而以兩案併陳方式簽擬處理意見,並於同日 陳由建管課課長鄭書青審核。
㈣、陳智淵黃金球將簽呈送到課長鄭書青處時,陳智淵即親自 到建管課辦公室向鄭書青說明,並請其優先處理本案,鄭書 青於了解全案後,雖同意陳智淵看法,但因會簽單位有不同



意見,須再層核,遂在該簽上簽擬:「擬如擬辦一呈核」( 亦即擬同意先行發照),並續將該簽呈陳送副局長林賢聲、 局長何啟權等人決定。而副局長林賢聲僅在鄭書青批示及職 章下蓋上自己的職章,並未表示任何意見,即將該份簽呈再 送至局長室請局長何啟權裁示。何啟權於同日下午收到該份 簽呈時,看到該簽稿會核單上有建設局工商課承辦人黃建堉 的不同意見,其中只有提到編號、尺寸部分略有不符,因何 啟權任工務局局長前係在新竹縣政府擔任建設局長,對於二 個不同單位之業務範圍與界限尚能掌握,一方面認為建設局 黃建堉把停車空間當成行業別處理是弄錯了,因為在此申請 案中,停車空間是依照建築技術規則第59條來設置,另一方 面,依據建築法第39條之規定,只要不變更建築物主要結構 ,在申請使用執照的時候可以併案變更申請,簽呈內容也敘 明「榮耀世紀」符合了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等規定,並已 經過建築師公會協檢通過,且建管課承辦人黃金球、課長鄭 書青、副局長林賢聲等審核後都認為符合,沒有必要再退請 辦理變更設計,但因此申請案之面積有所減少,屬於決策性 事項,基於尊重建設局意見,即在課長鄭書青、副局長林賢 聲之職章下方,批示:「擬如擬,先行發照,但於開工前需 工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計畫之文件」等字句,打算續陳縣長 鄭永金裁示。
㈤、陳智淵為求何啟權同意決行發照,在簽呈送進何啟權辦公室 後,於同日下午近3時許,即親赴何啟權辦公室與何啟權進 行溝通,並向何啟權表示:「縣長那邊我們有拜託過了」, 何啟權聽聞後,認為本案以此狀況批核發照並無問題,遂向 陳智淵表示既然如此就要給個面子而應允,將原簽註陳核之 上開文字以立可白塗去,改由其代為決行,並於同日下午3 時在簽呈上批示:「如鄭課長擬,但開工前需取得工業主管 機關變更計畫之同意函,始得開工。1115/1500 (意指於 94年11月15日下午3時批示)」,而同意就「榮耀世紀」建 案核發新竹縣政府94年11月15日(094)工建字第01320號建 造執照。待何啟權為前開裁決後,陳智淵立即於該日下午3 時9分50秒以自己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撥打黃金球 所使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將上開同意核發情事通知 當時不在新竹縣政府內之黃金球,並要黃金球趕回縣政府辦 理後續公文,黃金球聞訊後立即趕回,並依照一般申請案之 內部作業規定,在「榮耀世紀」建造執照申請案之建造執照 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上之查核項目與審查項目中分別 依其查核與審查結果逐項記載後,最後,在綜合查核及審查 意見欄位,填寫:「擬:本案經核尚符規定,准予發照」,



並押上「11/15 15:22」之日期時間,蓋上自己的職章後即 陳由鄭書青代為決行准予發照,鄭書青收到該份審查表後, 即於同日下午4時26分批示「代為決行」而由新竹縣政府於 94年11月15日核發 (94)工建字第01320號建造執照予京和建 設公司。
叁、京瑞開發公司為「悅榕案」申請使用執照行照部分:一、京和建設公司之關係企業京瑞開發公司曾於94年間,在新竹 縣竹東鎮○○路○段106號,推出含透天厝及大樓型住宅共 計70戶之「悅榕」建案,該建案係由陳智淵建築師事務所負 責設計規劃,葉瑞紅因係建築師陳智淵之妻,遂負責「悅榕 」全案相關申請執照事宜(俗稱跑照),惟「悅榕」建築工 地於施工期間為了配合部分客戶要求變更設計(例如增開窗 戶等)或因京瑞開發公司為了方便在「悅榕」領得使用執照 後在工地加蓋違章建築(俗稱二次施工,例如為了在社區增 加中庭花園等建設而事先預留鋼筋),並未按圖施工,迄94 年11月間,葉瑞紅準備要為「悅榕」申請使用執照而親至工 地現場拍攝竣工照片,但因「悅榕」尚有很多沒有改進的地 方,例如:違法設水塔、草坪未舖設、現場髒亂、鐵捲門未 裝、鋼筋沒有切除、客戶要求增開的窗戶沒有封起來等等, 完全無法在短期改善而達到審查時所要求應具備的「基地環 境整理完竣」狀態,依法將不能通過會勘、無法順利取得使 用執照,陳智淵與葉瑞紅、賴郁成、彭俊夫、蔡玉安(即東 聯營造公司負責人,該公司係承包「悅榕」建案之營造廠商 )等人為求儘快交屋以使得「悅榕」客戶得以在95年初的農 曆年前順利入厝,均明知依房屋使用執照申請作業程序,於 申請使用執照時應檢附建築物現場實際竣工照片,卻共商要 以合成照片取代上開應檢附之「悅榕」工地現場實際竣工照 片,並買通承辦人員使其「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以求順 利通過使用執照之會勘,經上開5人同意後,由負責「悅榕 」跑照之葉瑞紅出面於94年11月30日前之某日(起訴書誤載 為「94年12月底(94年12月28日以後)」),以每張合成照 片2千4百元,共計20張,合計4萬8千元之價格,委請在業界 製作合成照片口碑不錯之彭寶全以電腦合成方式變造「悅榕 」工地現場照片,而由彭寶全先前往「悅榕」工地現場拍攝 照片,蔡玉安則指示現場工地主任配合照相並告知彭寶全須 拍攝那些位置的照片以供審查,彭寶全拍照後再依據葉瑞紅 指示應該呈現之「悅榕」現場狀況,以自己所蒐集之各種場 景照片,將原先所拍攝的「悅榕」真正現場照片予以加工、 變造後,以電子郵件附加檔案的方式傳送至葉瑞紅之電子信 箱,葉瑞紅列印出三套合成照片後,即以此變造後之電腦合



成照片作為「悅榕」申請使用執照時附在申請文件內充作縣 政府建管課所要求檢具之「建築物竣工照片」(起訴書誤載 此部分之事實,認為合成照片是葉瑞紅於94年12月28日後某 日所補送之文件,應予更正)。
二、待葉瑞紅備妥上開合成照片後,陳智淵賴郁成、彭俊夫、 葉瑞紅及蔡玉安等5人,為使建管課承辦「悅榕」使用執照 申請案之人能配合審查,縱有不符法規之處,亦能違背職務 予以放行,竟基於行賄之犯意聯絡,而:
㈠、由葉瑞紅於94年11月30日向新竹縣政府建管課掛號申請使用 執照,並於掛件後1、2天內、建管課將該申請使用執照案分 配予技士黃金球承辦後之某日(即94年11月30日後至同年12 月14日前間之某日),由葉瑞紅以要補件之名義,將內裝有 現金2萬元之信封袋,在建管課辦公室內黃金球之辦公桌前 ,夾入上開「悅榕」卷宗內,再當面向黃金球表示「我已經 補件了」等語暗示黃金球,將該2萬元交予黃金球收受,以 求「悅榕」能順利取得使用執照。而黃金球則恃其係「悅榕 」申請使用執照之承辦人,有就該案是否核准使用執照之發 給擬具意見之權限,且明知葉瑞紅等人係欲其配合審查,如 有不符法令之處亦能通過,竟仍基於對於違背其職務之行為 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受上開賄款。惟黃金球認為以「悅榕」共 70戶之規模,葉瑞紅只給2萬元賄款過少,遂於94年12月14 日上午至「悅榕」工地現場會勘時,向葉瑞紅表示:工地現 場有些地方還很髒、沒有清掃乾淨,認為尚無法立即核發「 悅榕」使用執照,並將該「悅榕」使用執照申請案退件。㈡、葉瑞紅得知並了解黃金球係趁機索賄,立即轉知陳智淵上情 ,並向陳智淵抱怨自己早就認為黃金球會嫌錢太少,但京和 建設公司太小氣,要求陳智淵再向賴郁成、彭俊夫二人反應 ,經陳智淵賴郁成、彭俊夫多次電話聯絡確認後,賴郁成 、彭俊夫二人始同意以總金額10萬元之價碼作為「悅榕」使 用執照之全部行賄費用,並要求務必取得使用執照。賴郁成 、彭俊夫、陳智淵、葉瑞紅、蔡玉安等5人為使黃金球日後 會勘「悅榕」工地現場時,能違法放行核發使用執照,遂接 續前開行賄之犯意聯絡,由葉瑞紅以同上方式,將內置有現 金5萬元之信封袋,於再次掛件後之94年12月26日前某日, 再度前往建管課辦公室,趁機把上開信封夾在「悅榕」卷宗 內,再當面向黃金球表示「我已經補件了」等語暗示黃金球 ,而將該5萬元交予黃金球收受,以求「悅榕」能順利取得 使用執照。黃金球亦基於前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 ,而收受該5萬元之賄賂,並隨即安排於同年月28日,再度 前往「悅榕案」建築工地進行會勘。然黃金球在此次會勘後



之當天(即94年12月28日)下午葉瑞紅至建管課辦公室見黃 金球時,黃金球竟又以「悅榕」未設防空避難室及進入停車 場之坡道與道路地面間的落差過大等事由,再度要求葉瑞紅 回去研究何以未設防空避難室及要求再修飾停車空間,葉瑞 紅聞訊後立即在同日下午2時49分先致電予陳智淵詢問:「 阿球(指黃金球)說怎麼不用防空避難室?」等語,惟依建 築技術規則適用在新竹縣竹東地區是不用設防空避難室,陳 智淵聽到葉瑞紅轉述黃金球就「悅榕案」的質疑時甚為驚訝 ,頻詢問葉瑞紅,黃金球還有指正其他的缺失嗎?葉瑞紅要 陳智淵先處理防空避難室的問題後,陳智淵立即撥打黃金球 之行動電話,提出法令依據說明並表示案子在建築師公會審 查時都沒有被要求要設防空避難室,所以「悅榕」是不用設 防空避難室等語後,黃金球始表示會再研究(此部分原起訴 書所記載之部分犯罪事實已被事後公訴人所提出之補充理由 書六更正)。葉瑞紅因擔心「悅榕」使用執照問題,隨即又 於同日下午3時34分再次致電陳智淵,電話中陳智淵即告知 葉瑞紅「是黃金球在嫌錢少啦,防空避難室在建築技術規則 的書本上都有寫,況且當初建築執照都已經由建築師公會審 查通過,我又沒有變更設計,怎麼會到申請使用執照的階段 才在講建築執照時的問題呢?黃金球是在裝傻」等語,葉瑞 紅亦向陳智淵表示黃金球除了防空避難室外,其實還叫她回 去把停車空間修飾一下,陳智淵聞後甚感驚訝,質以要如何 修?葉瑞紅始告以修照片就可以等語。
三、黃金球雖明知:
㈠、本件「悅榕」建案使用執照申請案所附之建築物竣工相片所 顯示之景象與其實際到現場看到「悅榕」的建築工地現場情 況有諸多不符,包括有下列明顯、一望即知的情形:┌─┬────────────┬─────────────┐
│ │「悅榕」用以申請使用執照│「悅榕」實際現場的情形 │
│ │之建築物竣工相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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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A 棟正向立面,顯示: │A 棟正向立面: │
│ │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 │一樓大門並未裝設鐵捲門。 │
├─┼────────────┼─────────────┤
│2 │B 棟左向立面,顯示: │B 棟左向立面: │
│ │⑴鷹架已拆除; │⑴鷹架尚未拆除; │
│ │⑵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⑵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⑶室外地面已綠化; │⑶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⑷一樓窗孔已裝設玻璃窗。│⑷一樓窗孔未裝設玻璃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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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B 棟正向立面,顯示: │B 棟正向立面: │
│ │⑴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⑴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⑵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⑵一樓大門未裝設鐵捲門; │
│ │⑶室外地面已鋪水泥且與室│⑶室外地面無鋪面且與室內一│
│ │ 內一樓板無高程落差; │ 樓板有高程落差(將造成車│
│ │ │ 輛無法駛入室內停車空間)│
│ │ │ ; │
│ │⑷一樓外牆已水泥粉刷; │⑷一樓外牆未水泥粉刷; │
│ │⑸室外地面已綠化; │⑸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⑹二樓右側外牆轉角處窗孔│⑹二樓右側外牆轉角處窗孔未│
│ │ 已裝欄杆; │ 裝欄杆; │
│ │⑺基地環境已整理完竣。 │⑺基地環境未整理完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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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 棟左向立面,顯示: │C 棟左向立面: │
│ │⑴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⑴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⑵一樓已裝設落地玻璃門;│⑵一樓未裝設落地玻璃門; │
│ │⑶一樓外牆已貼磁磚; │⑶一樓外牆未貼磁磚; │
│ │⑷室外地面已綠化; │⑷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⑸二樓外牆右側開有中型窗│⑸二樓外牆右側開有大型窗孔│
│ │ 孔; │ ; │
│ │⑹一樓外牆中間未開門孔。│⑹一樓外牆中間已開門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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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C 棟正向立面,顯示: │C 棟正向立面: │
│ │⑴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⑴一樓大門未裝設鐵捲門; │
│ │⑵室外地面已鋪水泥且與室│⑵室外地面無鋪面且與室內一│
│ │ 內一樓樓板無高程落差;│ 樓樓板有高程落差(將造成│
│ │ │ 車輛無法駛入室內停車空間│
│ │ │ ); │
│ │⑶二樓樓板處無預留鋼筋凸│⑶二樓樓板處有預留鋼筋凸出│
│ │ 出於外牆; │ 於外牆; │
│ │⑷基地環境已整理完竣。 │⑷基地環境未整理完竣。 │
├─┼────────────┼─────────────┤
│6 │D 棟正向立面,顯示: │D 棟正向立面: │
│ │⑴一樓大門已裝設鐵捲門;│⑴一樓大門未裝設鐵捲門; │
│ │⑵室外地面已鋪水泥且與室│⑵室外地面無鋪面且與室內一│
│ │ 內一樓樓板無高程落差;│ 樓樓板有高程落差(將造成│
│ │ │ 車輛無法駛入室內停車空間│
│ │ │ ); │
│ │⑶一樓外牆已水泥粉刷; │⑶一樓外牆未水泥粉刷; │
│ │⑷一樓窗戶已裝玻璃; │⑷一樓窗戶僅有窗框,並未裝│




│ │ │ 玻璃; │
│ │⑸室外地面有綠化; │⑸室外地面未綠化; │
│ │⑹右側戶之二樓窗框與二、│⑹右側戶之二樓窗框與二、三│
│ │ 三、四樓之欄杆已裝設;│ 、四樓欄杆未裝設; │
│ │⑺基地環境已整理完竣。 │⑺基地環境未整理完竣。 │
├─┼────────────┼─────────────┤
│7 │D 棟右向立面,顯示: │D 棟右向立面: │
│ │⑴屋頂未裝設不鏽鋼水塔;│⑴屋頂已裝設不鏽鋼水塔; │
│ │⑵一樓窗戶已裝玻璃; │⑵一樓窗戶僅有窗框,並未裝│
│ │ │ 玻璃; │
│ │⑶外牆共有19個窗孔; │⑶外牆共有30個窗孔; │
│ │⑷屋頂右側女兒牆無開口且│⑷屋頂右側女兒牆有開口且裝│
│ │ 未設欄杆。 │ 設欄杆。 │
└─┴────────────┴─────────────┘
㈡、葉瑞紅在「悅榕」使用執照申請資料中所附之建築物竣工照 片中,就停車位部分,有未依房屋使用執照申請處理時應注 意事項中第⑿點所規定之油漆劃線、編號及地面需舖設水泥 之規定,卷宗內所附照片中顯示的停車位景象與資料中另附 之竣工圖亦有下列不符之處:
┌─┬────────────┬─────────────┐
│ │建築物竣工照片所顯示之 │申請案所附竣工圖內就停車位│
│ │停車位景象 │所呈現之圖面 │
├─┼────────────┼─────────────┤
│1 │⑴5 號停車位之相片僅有一│⑴圖號A2-1名「壹層平面圖」│
│ │ 張; │ 顯示C6與C7兩戶各有一個 5│
│ │ │ 號停車位,理應有二張5 號│
│ │ │ 停車位之竣工相片。 │
│ │⑵該附具之竣工相片顯示該│⑵對照上開平面圖,應屬C6戶│
│ │ 停車位旁之牆壁有柱子突│ 之5號停車位,而C7戶之5號│
│ │ 出於壁面。 │ 停車位則未附具竣工相片 (│
│ │ │ 依前述平面圖之設計,C7戶│
│ │ │ 停車位旁之牆壁係全平面,│
│ │ │ 無柱子突出於壁面之情形)│
│ │ │ 。 │
├─┼────────────┼─────────────┤
│2 │6 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C8戶之6 號停車位: │
│ │⑴該停車位旁之牆壁有柱子│⑴C8戶停車位旁之牆壁應為全│
│ │ 突出於壁面; │ 平面,無柱子突出於壁面之│
│ │ │ 情形; │




│ │⑵且設置在房屋左側(人由│⑵且該停車位應設置在房屋右│
│ │ 室內向外看之左側)。 │ 側。 │
├─┼────────────┼─────────────┤
│3 │13號及14號停車位照片相較│即實際上竣工圖有畫13號停車│
│ │後,顯示該兩張相片係攝自│位,但所附之照片並無真正13│
│ │同一位置: │號停車位之照片。 │
│ │⑴具有相同車位線之暈染痕│ │
│ │ 跡; │ │
│ │⑵相同型態之木塊與深色廢│ │
│ │ 棄物留置現場; │ │
│ │⑶牆面開關、插座、配線箱│ │
│ │ 與柱位之相對位置皆相同│ │
│ │ ; │ │
│ │⑷該停車位13之相片中有數│ │
│ │ 字「14」經塗抹,再於其│ │
│ │ 旁另寫數字「13」之情形│ │
│ │ 。 │ │
├─┼────────────┼─────────────┤
│4 │14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C16戶之14號停車位: │
│ │該停車位旁之柱子兩側皆有│該柱子鄰近大門側不應有牆壁│
│ │牆壁存在。 │存在。 │
├─┼────────────┼─────────────┤
│5 │15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C16戶之15號停車位: │
│ │該停車位之一側有牆壁存在│該停車位係斜向設置,其兩側│
│ │。 │均不應有牆壁存在。 │
├─┼────────────┼─────────────┤
│6 │17、18、19號停車位,所附│即實際上竣工圖有畫18、19號│
│ │之三張相片均係攝自同一位│二個停車位,但所附之照片並│
│ │置: │無真正18及19號停車位之照片│
│ │⑴皆顯示有相同車位線及地│。 │
│ │ 面之暈染痕跡; │ │
│ │⑵18號停車位之相片景象有│ │
│ │ 數字「17」經塗抹,再於│ │
│ │ 其右上方另寫數字「18」│ │
│ │ 之情形; │ │
│ │⑶19號停車位之相片中,數│ │
│ │ 字「9」部分,有左右倒 │ │
│ │ 置之情形。 │ │




├─┼────────────┼─────────────┤
│7 │21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所示D1戶之21號停車位: │
│ │該停車位之左下方有一牆角│該處係大門出入口,不應有牆│
│ │存在。 │角存在。 │
├─┼────────────┼─────────────┤
│8 │22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該停車位之左上方無牆面存│所示D2戶之22號停車位: │
│ │在。 │該處應有牆面存在。 │
├─┼────────────┼─────────────┤
│9 │23號停車位,顯示: │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該停車位之底端無牆面存在│所示D3戶之23號停車位: │
│ │。 │該處應有牆面存在。 │
├─┼────────────┼─────────────┤
│10│⑴竣工相片附有 9、29、30│⑴圖號A2-1圖名「壹層平面圖│
│ │ 號停車位之相片; │ 」中,並無 9、29、30號三│
│ │⑵「悅榕案」之第二次變更│ 個停車位之設置。 │
│ │ 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申請│⑵該竣工圖內總共僅設有28個│
│ │ 書內載明之室內停車空間│ 停車位(或稱停車空間)。│
│ │ 30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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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正易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詠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