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更(一)字,94年度,748號
TPHM,94,上更(一),748,201104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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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更(一)字第74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伍英世
選任辯護人 曾憲忠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慶苗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裁定撤銷。
理 由
本件本院前以:被告被訴與伍澤元等,共同工程舞弊,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係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而有關起訴書所指被告駱水順等工程舞弊即八里污水廠消化槽工程案件,現正由本院九十四年矚上更一字第二號審理中。顯見該案是否有工程舞弊等不法情事,乃本案犯罪有無、或所犯罪名為何之先決條件,自應待該案判決,而後審理。爰裁定本件於本院九十四年矚上更一字第二號駱水順等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判決前,停止審理等語。經查,該案已於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判決,則本件停止原因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撤銷本院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停止審理之裁定,繼續本案審理。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周政達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樂觀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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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