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218號
TPHM,100,聲,121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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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謝毓仁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毓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謝毓仁因強盜案件,經本院94年度重上更三字第 200號判處有期徒刑8年,經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3331號上 訴駁回確定;又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 院92年度訴字第379號院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又犯違反槍砲 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73 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60,000元,經上訴後,由臺 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2年上訴字第1375號受理,而因撤回上 訴確定,嗣上開三罪,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 8號減刑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併科罰金30,000元 確定;另又因犯偽造貨幣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 上訴字第622號上訴駁回,再經上訴由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 第5822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1年7月25日入監執行。茲 經法務部於100年4月25日核准假釋,此有該部矯正司100 年 4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0010776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一份在卷可稽。
二、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 束,爰准如聲請人所請,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法 官 洪于智
法 官 李麗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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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