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1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玉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度執聲字第5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玉產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 由
受刑人陳玉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郭豫珍
法 官 何信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泰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