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242號
TCHV,104,重上,242,201706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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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42號
上 訴 人 梁富程
      梁秉榤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嚴佳宥律師
複 代理 人 柯怡妃
被 上訴 人 梁哲與
      梁淯婷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
被 上訴 人 梁心怡
上列當事人間因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辯論及再行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民國106年7月4日下
午4時5分在本院第36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許旭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呂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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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