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4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全節
選任辯護人 侯傑中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全節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楊全節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加重強盜罪嫌,犯罪 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月28日執行羈押, 至100年4月2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 0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 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宋松璟
法 官 王復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靜雅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