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上訴字,100年度,201號
TPHM,100,上訴,201,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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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上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金登
指定辯護人 法扶基金會洪志文律師
被   告 謝東臣
義務辯護人 葉鞠萱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
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13號,中華民國99年12月3日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童有德
                   法 官 陳祐治
                   法 官 徐蘭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月蓉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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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