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簡字,99年度,5號
ULDV,99,簡,5,20110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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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森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甜銤間因99年度簡字第5 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65,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清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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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