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簡字第5號
上 訴 人 林森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孫甜銤間因99年度簡字第5 號拆屋還地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265,03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4,305 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清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