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4號
ULDV,100,訴,104,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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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 年度訴字第104 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被   告 王清海
      王詩雅
      王詩維
      王詩韻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清海王詩韻、王詩
雅、王詩維發支付命令,被告王清海王詩韻王詩雅王詩維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3,711 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6,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 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 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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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