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黃世直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周明光
陳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98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