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51號
ULDV,100,補,51,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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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51號
原   告 黃世直
訴   訟
共同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周明光
      陳克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980 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8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詹培煌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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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