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419號
上 訴 人 吳蔡彩雲
訴訟代理人 洪錫欽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柏均律師
受告知訴訟 吳天祐
人
被 上訴人 吳瑞弘
訴訟代理人 劉建成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晹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0六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拆屋還地事件之裁判以另案即上訴人提起之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106年度中司調字第134號 分割共有物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而裁定命在 上開另案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上開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上訴人起訴不合法,經臺中 地院於民國106年6月1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539號裁定駁回起 訴確定,有該院106年6月21日中院麟民日106訴1539字第106 0072418號函附卷可憑。上開訴訟既已終結,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張瑞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美娟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