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號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何聰永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