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4號
ULDM,100,訴,34,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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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4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何聰永
指定辯護人 鍾竹簧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聲請改行協商
程序,業經協商程序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
開協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美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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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