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348號
MLDV,99,訴,34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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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348號
原   告 黃貿奇
訴訟代理人 王勝和律師
被   告 黃饒緞妹
      黃天伸
      黃雪英
      黃雪美
      黃凡芝
      張鍾香妹
      黃鍾秀妹
      洪鍾銀妹
      鍾華妹
      顏鍾平妹
      鍾元欽
      鍾元貴
      余金連
      余金生
      謝達忠
      謝琛櫂
      謝豪哲
      謝秋月
      余甘妹
      余烟妹
      徐黃完妹
      黃賴彩香
      黃文基
      黃文盛
      黃文忠
      黃文清
      黃瑞華
      黃瑞玉
      鍾黃六妹
      鍾運丁
      鍾開沐
      鍾開琦
      鍾碧蘭
      鍾碧華
      鍾碧珠
      黃琳泉
      黃梅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6 月28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民國100 年5 月15日前補正下列事項:被告謝達忠謝琛櫂謝豪哲謝秋月之父謝藏宏(即謝余桃妹之夫,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是否亦應列為共有人黃關送之繼承人?倘是,請具狀追加其為本件被告,並更正訴之聲明。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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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