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99年度,4號
MLDV,99,勞訴,4,20110414,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勞訴字第4號
原   告 黃原金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被   告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德
訴訟代理人 羅勇輝
      饒斯棋律師
複代理人  黃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 年5 月2 日下午15時0 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請求賠償勞保給付差額部分,投保薪資應為多少,尚 有疑義,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原告97年3 月、4 月、5 月份薪資明細;又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請求金額與起 訴狀不同,亦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更正後之聲明及請 求權基礎,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歐明秀

1/1頁


參考資料
冠軍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