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45號
MLDV,100,除,45,201104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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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安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 年4 月
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12 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 月21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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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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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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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翊昌國際通運有限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公│98年10月7日 │19,073元 │FF0000000 │ │
│ │司 李安德館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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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翊倉國際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