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100號
MLDV,100,訴,100,2011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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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陳珷誠
      陳和鄉
      陳集安
      陳裕芳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阿善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另陳報繼承系統
  表,並查明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載本件全體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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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