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00號
原 告 陳珷誠
陳和鄉
陳集安
陳裕芳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
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陳阿善全體繼承人之姓名、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全
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略)。另陳報繼承系統
表,並查明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
二、提出準備書狀詳載本件全體被告正確姓名、住居所,並按被
告人數提出繕本及附屬文件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