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204號
MLDV,100,補,204,2011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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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4號
原   告 宋兆武
被   告 吳昌富
      吳范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慈郁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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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