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林雅娟即鴻運汽車保.
被 告 楊國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修理費等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602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1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
補繳6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