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76號
MLDV,100,補,176,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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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6號
原   告 廖胤翔
被   告 潘升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哲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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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