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智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鴻鈞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悠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為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麗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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