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簡字,100年度,7號
MLDV,100,苗簡,7,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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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7號
原   告 湯錦煌
訴訟代理人 湯錦棟
被   告 吳炤基
訴訟代理人 吳錫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屬當事人不
適格,應判決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上被告祖墳為第18世祖先「吳為」之墓。請陳報被
  繼承人「吳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二、據被告稱,上開祖墳亦葬有先人「吳阿文」,陳報被繼承人
  「吳阿文」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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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