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苗簡字第7號
原 告 湯錦煌
訴訟代理人 湯錦棟
被 告 吳炤基
訴訟代理人 吳錫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屬當事人不
適格,應判決駁回起訴。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土地上被告祖墳為第18世祖先「吳為」之墓。請陳報被
繼承人「吳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
本。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
訴狀繕本。
二、據被告稱,上開祖墳亦葬有先人「吳阿文」,陳報被繼承人
「吳阿文」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