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國字,100年度,5號
MLDV,100,國,5,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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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賴正士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法務部矯正署台中監獄苗栗分監
法定代理人 熊台武
訴訟代理人 張麗琴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賴曉娟於本院一○○年度國字第五號國家賠償事件,為賴正士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 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 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 項 定有明文。又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在訴訟繫屬前或繫屬後 均得為之。
二、原告意旨略以:原告於民國98年3 月20日在監服刑時,因急 性抽搐送醫急診,但病情仍嚴重惡化意識昏迷。原告現已成 年,且未經法院為監護宣告,又其無配偶,膝下幼子尚年幼 ,父重殘母死亡,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 項之規定,聲 請本院選任原告之妹賴娟為本件原告之特別人等語三、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個人戶籍資料2 紙及臺灣苗栗看守 所收容人戒送醫診療紀錄簿1 紙在卷可佐。本院審酌賴曉娟 原告之妹,且原告並無其他具訴訟能力而表示願擔任特別代 理人之親屬,是認由賴曉娟於本院100 年度國字第5 號國家 賠償事件,擔任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羅 永 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張 哲 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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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