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50號
MLDV,100,司聲,50,20110425,2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王湘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良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聲請人之名義,依相對人張桂良戶籍地址寄發而遭退回之
  掛號郵件信封(退回事由欄應清楚顯示所勾選事由)及該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