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50號
聲 請 人 桃德資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芬
訴訟代理人 王湘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桂良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以聲請人之名義,依相對人張桂良戶籍地址寄發而遭退回之
掛號郵件信封(退回事由欄應清楚顯示所勾選事由)及該掛
號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請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異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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