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0年度,39號
MLDV,100,司聲,39,20110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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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聲字第39號
聲 請 人 邱必義
相 對 人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開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最高法院就該審級律師酬金數額之裁定。
(依據: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第三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俐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書記官 楊思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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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