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9號聲 請 人 建安汽車玻璃商行即陳運安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聲請公示催告支票2紙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原本。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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