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0年度,89號
MLDV,100,司催,89,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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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催字第89號
聲 請 人 建安汽車玻璃商行即陳運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公示催告支票2紙之掛失止付通知書副本原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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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