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2號
債 權 人 冠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善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詹新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是否係依票據關係請求詹新昌清償票款?惟詹新昌係
上玉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依社會交易常態,係代表該公
司簽發支票,似非以其個人地位簽發支票,債權人請求其清
償票款,有無其他依據?
二、請明確表明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如欲請求全部金額之給付,
請以退票理由單所載最後退票日為利息起算日)。
三、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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