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421號
MLDV,100,司促,2421,2011041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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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2421號
債 權 人 冠証加油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善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順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
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明確表明利息起算日(債權人如欲請求全部金額之給付,
  請以最後到期日為利息起算日)。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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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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