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國雄
選任辯護人 邱炎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
偵字第38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國雄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處有期徒刑捌年,褫奪公權肆年。 犯罪事實
一、謝國雄係苗栗縣政府原住民族行政處(下稱原民處,民國98 年1 月1 日由苗栗縣政府原住民行政局改制)課員,屬依法 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 員,主管苗栗縣轄內原住民保留地之地政及林務事務,對於 有違法濫伐、皆伐原住民保留地林木,有依森林法之規定舉 發裁罰之職責。緣於60年間,傅百齡(另由檢察官為不起訴 處分)之父親傅祥明承租苗栗縣泰安鄉○○段第1 、3 地號 林地種植杉木,傅祥明過世後由傅百齡續租,迨至97年2 月 間,傅百齡見上開林地杉木已屆20至30年之砍伐年限,遂於 97年2 月20日向苗栗縣泰安鄉公所申請傘伐杉木,砍伐面積 2.89公頃。案經泰安鄉公所轉陳原民處審核後,原民處於97 年5 月13日核發公(私)有林主產物採運許可證予傅百齡, 核准其以疏伐之方式,砍伐面積2.89公頃,採運材積186 立 方公尺,採運期間自97年5 月14日起至97年11月13日止。詎 傅百齡竟於97年6 月間,未經原民處核准,即開始擅自在上 開1 、3 地號林地內,將如附件所示6 個工區(嗣經編號為 第1 、2 、3 、4 、5 、6 工區,詳如他134 卷㈠108 頁所 示)內之林木,以皆伐方式,砍伐殆盡,其中僅第3 工區經 苗栗縣政府核准疏伐。上開違法皆伐林木情事,經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下稱新竹林管處)於97年 7 月14日及21日分別函知苗栗縣政府後,謝國雄隨即於97年 7 月25日與傅百齡前往上開林地第1 、3 、5 號工區進行會 勘。詎謝國雄當場發現傅百齡在上開1 、3 、5 工區有違規 皆伐林木之事實,且明知依森林法第45條、第40條及第56條 規定「未經許可並經查驗,擅自採伐林產物並運銷」應處傅 百齡新台幣(下同)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有命令 其停止伐採之權責,竟基於圖利傅百齡免受裁罰之犯意,隱 瞞傅百齡違法皆伐林木之事實,並在其所職掌之「苗栗縣政 府辦理原住民保留地申請竹木砍伐採運(移植)許可會勘紀 錄」會勘結論中第1 點登載「本案未發現未經許可事先砍伐 之情形」之不實事項,足生損害於苗栗縣政府關於公文書記
載之正確性,並使傅百齡因而獲有免受苗栗縣政府裁罰12萬 至60萬之不法利益。謝國雄為圖利傅百齡,甚至為傅百齡製 作陳情書向原民處申請皆伐上開林地,企圖掩蓋傅百齡違法 皆伐林木之事實,惟始終未獲上層級主管核准。嗣因泰安鄉 公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下稱林務局)見林木遭濫 伐之情形未見改善,先後於97年8 月15日、97年8 月27日及 97 年9月4 日,分別以泰安鄉公所安鄉農字第0970007942號 函、林務局林政字第0971615131號函及泰安鄉公所安鄉農字 第0970008911號函原民處,告知上開林地有濫伐之情事。謝 國雄迫不得已乃於97年9 月5 日安排第2 次會勘,又為繼續 隱匿傅百齡上開違法皆伐林木之事實,明知會勘當日沿司馬 限林道至第1 工區勘查,沿途即可發現第1 、3 、5 工區有 林木遭皆伐之事實,且同行會勘之泰安鄉公所技士郭育妏, 亦當面向謝國雄表示,第1 工區有大面積皆伐情事,謝國雄 仍以傅百齡已申請皆伐為由搪塞,並於會勘紀錄中刻意隱瞞 而不記載傅百齡違法濫伐、皆伐林木之事實,後經媒體揭發 ,苗栗縣長劉政鴻乃於97年11月14日親自前往現場會勘,並 禁止傅百齡繼續採運杉木。嗣於98年6 月11日,經臺灣苗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至現場履勘,並請新竹林管處大 湖工作站派員實地檢測後,發現上開6 個工區林地,已遭傅 百齡違法皆伐面積高達11.506公頃,現場仍堆置材積約922. 385 立方公尺,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苗栗縣調查站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之說明: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 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以證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 屬於傳聞證據,此項證據,當事人無從直接對於原供述者加 以詰問,以擔保其真實性,法院亦無從直接接觸證人而審酌 其證言之憑信性,違背直接審理及言詞審理之原則,除具有 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之除外者外,原則上不認其有許容性, 自不具證據能力;至所謂具有必要性及信用性情況者,例如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5 及第206 條等情形 ,仍例外認其有證據能力。本件被告以外之人於調查站詢問 時之陳述,除證人傅百齡部分,本院基於以下法律規定,認 有證據能力之外,其餘證人陳家鴻、黃紹宏、賴一、郭育妏 、黃松光於調查站之詢問筆錄,均屬審判外之陳述,為傳聞 證據,且經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行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
力,又無其他合於傳聞法則例外規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 第159 條第1 項規定,自不得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二、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2 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 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 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 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其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 情況」(即學理上所稱之「特信性」),係指其陳述係在特 別可信為真實之情況下所為者而言。例如被告以外之人出於 自然之發言、臨終前之陳述,或違反自己利益之陳述等特別 情形均屬之。蓋被告以外之人在類此特別情況下所為之陳述 ,就通常而言,其虛偽之可能性偏低,可信之程度較高,若 該項陳述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依上規定,自得構成 傳聞法則之例外,而承認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 字第5490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以外之人即證人傅百 齡於調查站之詢問筆錄,本院基於證人傅百齡於調查站之詢 問筆錄,自承違反自己利益(即坦承違規皆伐本件荻岡段1 、3 地號上第1 、3 、5 工區之林木,且於7 月25日會勘時 帶同被告勘查第1 、3 、5 工區,被告亦知情等,足以被主 管機關依森林法裁罰之不利供述)事實。又證人傅百齡於本 院審理中,先是辯稱於調查站之詢問筆錄及檢察官之偵訊筆 錄,係遭調查人員及檢察官恐嚇所為之不實供述,嗣經受命 法官當庭諭知將擇日勘驗錄音、錄影紀錄查明是否確有遭受 恐嚇之事實時,始又翻供稱,其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之證述, 並未遭調查人員及檢察官恐嚇等語。足徵,證人傅百齡於本 院審理中所為與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訊問時之不符證述,係 屬迴護被告之詞,且其於調查站及檢察官之詢問、偵訊筆錄 ,本院基於以下認定事實所憑證據之理由,堪認具有特別可 信性,復具有發現真實必要性,自得構成傳聞法則之例外, 而有證據能力。
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 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 證據。」本件證人傅百齡、陳家鴻、黃紹宏、賴一、黃松光 、游漢政、廖福達、林敏忠、莊家慧、郭育妏於偵查中向檢 察官所為之陳述,均經依法具結,被告及辯護人復未舉證證 明有何顯不可信之情事,應有證據能力。
四、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 述,雖不符前4 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 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
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立法意旨在 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 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 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 ,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 ,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 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 案以下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言詞或書面陳述之 供述證據,經本院於準備程序時詢問檢察官、被告、辯護人 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檢察官、被告、辯護人對該等證據之 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檢察官、被 告、辯護人就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皆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 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認為均 適於作為本案認定事實之依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該等供述證據皆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被告謝國雄於97年間,係任職苗栗縣政府原住民行政處擔任 課員一職,職掌地政、林務,主辦原住民地區林務工作(含 協辦原住民保留地獎勵造林業務),其工作權責包括在法律 規定及科長監督下,運用極為專精之學識與獨立判斷,以執 行各項業務,並就其職務上所作決定或建議有影響力,有苗 栗縣政府99年3 月3 日府原經字第0990034436號函附之職務 說明書、原住民經建課業務工作職掌表(本院卷㈠第18-21 頁)可參。又森林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 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森林法第2 條定有明文。本件,⑴證人莊佳慧於偵查中具結 證稱略以,問:現擔任何職務?答:原住民族行政處經建課 課長。問:謝國雄97年間職掌為何?答:辦理原住民保留地 土地管理及林務工作,並負責民眾檢舉濫伐林木時到現場做 會勘,若有違反就要回來做森林法相關處分工作(他134 卷 ㈣第31頁)。⑵證人黃松光於本院審理中回答受命法官訊問 時證稱略以,問:你是什麼時候接掌謝國雄的業務?答:在 97年10月底、11月初。問:你是完全接掌他的業務?答:林 務的業務就是先由我來承辦。問:林務這個業務本來是謝國 雄在辦嗎?答:對,我們處長是在95年底的時候,將林務的 工作分給謝國雄。問:林務的工作是要做哪些事情?答:平 常有林木採伐申請的案子,我們要去看然後准跟不准,這個 准駁的要去看,還有一個是如果發生盜砍、盜伐的話應該要 去看,然後依法處理。問:所以你後來接謝國雄的業務也包 括林務?答:對。問:95年底的時候處長有交給他這個業務
就對了?答:對。問:所以他要處理林務這個業務?答:對 ,95年以後就是到97年這段期間都是謝國雄在處理林務這個 業務。問:後來是你接他的林務業務?答:對。問:林務業 務要處理的事項就是包括採伐的核准,那也要去查報嗎?答 :對,就是合法申請跟非法取締這兩個部分。問:就是林務 業務的業務執掌事項?答:對,合法申請跟違法取締。問: 所以要不要核准是辦林務業務的這個人要去審核的?答:對 。問:那要去現場看?答:一般都要去。問:如果看有盜伐 的情形應該也是要查報吧?答:對。問:辦理林務業務這個 人,應該是要吧?答:對。問:所以你後來接他的業務,你 辦理這個林務業務,你如果有看到盜伐林木的,你也是應該 回來要呈報、要告發?答:對。問:要簽出來要裁罰沒錯吧 ?答:對,所以說傅百齡後來就是全案都是由我簽辦,然後 是後來是罰他60萬。問:那是不是因為基於你辦理林務的業 務?答:對(本院卷㈡第22-25 頁)。⑶證人郭育妏於本院 審理中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亦證稱略以,問:申請伐木的話 是要先跟鄉公所申請?答:是。問:承辦人是妳?答:是。 問:要報告縣政府核准?答:是。問:縣政府的承辦人是誰 ?答:謝國雄先生。問:所以要不要核准是謝國雄先生在處 理的?答:對。問:由誰來裁罰?答:縣政府。問:那承辦 人是?答:如果是林木盜伐的話是謝國雄,如果是涉及到水 保問題的話,是黃松光先生。問:所以林木問題是謝國雄他 是承辦人?答:是(本院卷㈡第25頁反面至第26頁)。⑷綜 上足證,被告於本案任職期間,確係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 ,而具有辦理本件林務工作之法定職務權限,對於本件林木 有遭濫伐、違法皆伐等情形,負有舉發、簽辦裁罰之職權, 屬於刑法第10條第2 項第1 款前段之公務員。是被告如明知 傅百齡有違反森林法之規定,未經許可濫伐林木或違規皆伐 林木之事實,即依法即應予簽核處罰12-60萬元無訛。二、訊據被告謝國雄矢口否認有基於圖利傅百齡之意圖,而明知 傅百齡違反森林法之規定,未經許可即將本件荻岡段第1 、 3 地號林地,如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中心97年11月航照 圖所示(他㈠卷第107 頁)編號1 工區約1.50公頃、編號3 工區約3. 49 公頃、編號5 工區約3.58公頃林木皆伐殆盡, 卻仍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即97年7 月25日「苗栗縣政府 原住民保留地申請竹木砍伐(移植)採運許可會勘紀錄」上 不實登載「本案未發現未經許可事先砍伐之情形」,而圖利 傅百齡免受苗栗縣政府依森林法裁罰12至60萬元之事實,辯 稱:伊於97年7 月25日及97年9 月5 日兩次會勘時,均未發 現傅百齡有違規皆伐上開第1 、3 、5 工區林木等語置辯。
惟本院經查:
⑴證人傅百齡①於調查站筆錄中證稱略以,問:你所砍的樹木 為何遭縣政府禁運?答:我申請傘伐苗栗縣泰安鄉○○段1 、3 號地段林木,苗栗縣政府原民局核准我傘伐2.89公頃; 在砍伐期間,我就把2.89公頃的杉木皆伐,並砍鄰近尚未核 准的林木,皆伐面積約4 公頃。問:你未經相關單位核准, 逾越砍伐之詳情為何?答:在皆伐尚未核准期間,我就將前 述2.89公頃之杉木皆伐,並越區○○○段1 、3 號尚未核准 的地區砍伐杉木,砍伐面積約4 公頃。問:是傘伐還是皆伐 ?答:都是皆伐。問:何謂皆伐?何謂傘伐?答:傘伐是2 棵取1 棵,皆伐是全部砍伐。問:(提示國立中央大學太空 及遙控中心97年11月拍攝地圖)請問你有無砍伐編號1 至編 號6 之木材?答:縣政府當初核准的地號是荻岡段3 號,面 積是2.89公頃,傘伐,但我都將它皆伐,而且也越區砍伐, 另外編號1 號1.50公頃,編號2 號0.38公頃,編號4 號0.44 公頃、編號5 號的3.58公頃及編號6 號的1.38公頃,我都是 越區砍伐,越區砍伐面積約7.88公頃。問:有無單位前往勘 查?勘查結果如何?答:7 月25日原民局有謝先生及游先生 前往勘查。問:謝國雄前往勘查時,你砍伐地點為何?答: 我已越區砍伐編號1 的1.5 公頃及編號5 的3.58公頃及編號 3 的部分面積。我都將編號1 及編號5 杉木皆伐,我也有帶 謝國雄及游先生前往編號1 及編號5 勘查,他們都知道我越 區砍伐。問:當時謝國雄有無責問你編號1 及編號5 尚未核 准砍伐,你為何皆伐及越區砍伐?答:有,當時謝國雄有責 問我說編號1 及編號5 未核准砍伐,你為何要砍伐,我回答 杉木都已經蛀心腐壞了,所以我才皆伐及越區砍伐,他說你 這樣子不可以,我請求他幫我申請皆伐,他說我要回去申請 看看,至於核不核准不是他的權限。問:謝國雄知悉你皆伐 及越區砍伐後,有無受到縣政府的處罰。答:沒有。問:謝 國雄幫你申請皆伐之詳情為何?答:我告訴他實際情形後, 他就說他回去會幫我申請編號1 及5 皆伐,97年7 月10日「 原住民保留地林木申請書」、「私有林林產物伐採跡地造林 計畫書」及「土地所有權人林木採運同意書」都是謝國雄幫 我寫好後並在申請人欄代我簽上「傅百齡」之姓名後再叫我 去蓋章。問:97年7 月25日謝國雄及游先生到現場勘查時, 是否知悉編號1 及5 的砍伐地點是未經核准?答:他們都知 道,因為當初我申請砍伐前有帶謝國雄及游先生前往現場勘 查,當時他們知道申請砍伐地點是編號3 號,並非編號1 及 5 號(他134 卷㈡第2-6 頁)。②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 :是否有向苗栗縣政府申請採伐泰安鄉○○段1 、3 地號土
地上的林木?答:有。問:該申請案是何人承辦?答:原民 局謝國雄。問:何時核准下來?答:97年5 月13日核准下來 ,准許我砍伐泰安鄉○○段3 地號第1 工區林木,是採取傘 伐的方式。問:何謂傘伐?答:是2 棵樹木砍1 棵。問:後 來你是否有越界砍伐?答:有,97年5 月13日核准下來我就 開始砍伐,但砍伐之後發現樹木有蛀心的情形,所以我到6 月間就開始越區砍伐。問:原本核准採運的區域是在卷附第 1O8 頁空照圖中的何區域?答:原本核准我是在黃色數字3 的區域。問:後來你越區砍伐的地點是否在黃色數字1 、2 、4 、5 、6 等區域(提示空照圖)?答:是。問:在黃色 數字1 至6 等區域你是採取何種方式採伐?答:都是用皆伐 。問:皆伐時間為何?答:都是在97年6 月初,都是用皆伐 的方式,當時沒有皆伐及其他區域的採運許可,也就是我當 時的採運許可只有97年5 月13日核准的傘伐採運許可。問: 原民局承辦人謝國雄有無到現地去勘查?答:有。他是在97 年7 月25日去勘查,並有做勘查紀錄,當時是去看我們先行 伐木的地方,謝國雄有看到我先行伐木。問:謝國雄有去哪 幾個點看(提示空照圖)?答:97年7 月25日有到黃色數字 1 、5 的區域去看,是我帶他去看的,他有看到我先行伐木 ,就很生氣的問我為何先行伐木,要我停工,要等採運許可 證下來再繼續工作。問:依你所述在97年6 月間你就已經砍 了1 至6 的區域,為何只帶謝國雄去看1 、5 區域?答:我 在97年7 月25日帶謝國雄去看的時候,我只有砍1 、5 區域 ,2 、4 、6 等區域是謝國雄97年7 月25日會勘完之後,我 才再砍的。問:為何謝國雄在97年7 月25日會勘紀錄上會勘 結論部份註明,未發現未經許可事先砍伐的情形(提示會勘 紀錄)?答:我有帶謝國雄去看(他134 卷㈡第19至21頁) 。問:97年9 月5 日你究竟帶謝國雄去哪些區域看?答:我 們是在空照圖的1 號建2 處集合,我帶謝國雄去看第3 區, 之後他們就回去。問:你未取得採伐許可先行伐木是在第幾 區?答:我原先取得的採伐許可是在第3 區,許可我採取疏 伐,不過我在第3 區是採取皆伐(他134 卷㈡第173 至174 頁)。③於本院審理中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證稱略以,問:7 月10號你寫這個陳情書跟申請書的時候,有那些地方已經在 開始砍了?答:對。問:哪些地方?你有印象後來調查站的 時候有做出一個現場圖,有工區嗎?答:有,差不多1 號、 3 號、5 號那邊都有稍微的做個砍伐,那個不是很大的面積 ,只是說一部分一部分而已(本院卷㈡第47頁)。問:你之 前在調查站做過兩次筆錄,檢察官那邊也做過兩次筆錄,可 是這四次甚至連同一份筆錄裡面,有時候去的地方去哪裡你
都搞不清楚,你再回想一下,7 月25號到底去過哪些地方? 答:應該是1 號工區,還有3 號工區那邊,就界碑那邊。問 :1 號工區就是指我們那天去現場看的那個工寮那個地方? 答:是。問:你剛剛講3 號只是在路口稍微看了一下?答: 對(本院卷㈡第56頁正反面)。④回答檢察官詰問時證稱略 以,問:(提示98年度他字第134 號卷㈡第20頁)這是偵查 中你有具結做過證的,當時你有講說你在97年6 月間就開始 越區砍伐,實在還不實在?答:6 月間…。問:沒錯吧,你 有具結?答:這部分是先行有…。問:是不是?答:對。問 :你說1 到6 全部都是用皆伐,是還不是?答:對(本院卷 ㈡第50頁反面至第51頁)。問:到底有沒有去你越區砍伐跟 皆伐?答:路邊在看而已。問:3 工區的地方他有沒有去看 ?答:3 工區是核准的部分。問:是還不是?答:有皆伐( 本院卷㈡第54頁)。
⑵至證人傅百齡於本院審理中證稱,伊於調查站之詢問筆錄及 檢察官偵查中之筆錄記載,係受調查人員及檢察官之恐嚇所 為不實之供述,與事實不符云云。然嗣經受命法官當庭告知 將擇日勘驗調查站及偵查中之錄音、錄影紀錄,查明是否有 遭調查人員及檢察官恐嚇之事實時,始翻異前詞,承認調查 人員及檢察官並沒有恐嚇伊之情形,並證述略以,問:(提 示98年度他字第134 號卷㈡98年3 月16日調查筆錄)98年3 月16號你去做了一次筆錄。答:他叫我過去的。問:筆錄上 面的話都是你自己講的?答:對。問:你有沒有照實講?答 :有。問:這一次沒有人恐嚇你吧?答:沒有。問:那你97 年7 月25號,你到底帶被告去看了哪些工區?答:就1 號那 邊工寮那邊,也沒有下去看,就從第一個就是界碑那邊3號 、5 號那裡,就界碑那邊。問:你有帶他去看3 跟5 工區? 答:就在界碑那邊,在路邊這樣看而已。問:就看3 跟5工 區就對了?答:對。問:可是你有指1 、3 、5 工區的現況 給他看?答:3 號跟5 號的,我們大概看而已。問:你3 號 指給他看,也是在路上看?答:對。問:你不是說你有帶他 到1 、3 、5 工區去現場看嗎?答:沒有下去。問:你筆錄 上就有這樣講?答:沒有下去看,是說在路邊這樣子而已。 問:那為什麼你筆錄跟調查站講說你有帶他去1 、3 、5 砍 伐現場看?答:沒有,在路邊而已。問:為什麼偵查中你也 這樣講同樣的話呢?你在偵查中兩次講的話都實在嗎?答: 偵查中應該實在。問:那你剛才又回答檢察官說不實在,說 檢察官恐嚇你?答:到檢察站的時候,他是這樣子講。問: 檢察官有恐嚇你?答:對。問:我先跟你講,你如果這樣講 ,我們就勘驗光碟,看是不是真的檢察官恐嚇你,如果勘驗
光碟結果沒有,那你就誣告檢察官恐嚇你,到時候你會被簽 出來誣告罪,你想清楚有沒有,檢察官有沒有恐嚇你?答: 不要麻煩好了。問:有沒有恐嚇你?答:沒有。問:沒有為 什麼你剛才講說檢察官恐嚇你?答:(未答)。問:那你這 樣我們還可以勘驗光碟,看有沒有恐嚇你,到底檢察官有沒 有恐嚇你?答:(未答)。問:有還是沒有,很簡單的事情 啊?答:沒有。問:沒有,那你在偵查中講的話都是你自己 的意思講的?答:對。問:檢察官沒有恐嚇你,你確定?答 :對。問:那你7 月25號確實有指第3 跟第5 工區給被告謝 國雄看?答:在那個界碑那邊,他大概有在看一下。問:所 以你3 號、5 號工區都砍了?答:砍了。問:5 號工區你有 沒有申請?那時候還沒核准對不對?答:有申請還沒核准。 問:還沒核准就砍了?答:對。問:你5 號工區都還沒申請 你就砍了?答:對。問:你有指給謝國雄看啊?答:我跟他 會同去,在上面看下來的,他說如果有還沒核准的,因為有 民眾檢舉,他說你要停工。問:你說他有這樣跟你講,那你 有指第5 工區你砍的情形給他看?答:對。問:第5 工區你 還沒申請?答:還沒准下來。問:所以這是事實?答:對。 問:第3 工區你也有指給他看?答:第3 工區是比較稍微, 這樣沒有上去大部分都看不到。問:你有指給他看?答:對 。問:你確定98年3 月16號調查站的筆錄是你自由意識講的 ?然後檢察官兩次偵訊筆錄都是你自由意識講的,沒有人恐 嚇你,這是事實?答:對。問:你剛才是這樣講,沒錯吧? 答:嗯(本院卷㈡第57頁反面至第62頁反面)。 ⑶綜上證人傅百齡於調查站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均明確證稱 伊於97年6 月間,在未經核准前就已經皆伐第1 、3 、5 工 區林木,97年7 月25日被告前往會勘時,亦有帶領被告查看 第1 、3 、5 工區,被告明知伊已經皆伐1 、3 、5 工區林 木,但並未依法予以舉發,卻反而在97年7 月25日「苗栗縣 政府原住民保留地申請竹木砍伐(移植)採運許可會勘紀錄 」上不實登載「本案未發現未經許可事先砍伐之情形」,再 積極為證人傅百齡繕具「原住民保留地林木申請書」、「私 有林林產物伐採跡地造林計畫書」及「土地所有權人林木採 運同意書」後,並於「申請人」欄代證人傅百齡簽「傅百齡 」之署押後,再請傅百齡鈐章,藉以替證人傅百齡申請皆伐 第1 、3 、5 工區林木乙節應勘認定。此外,被告謝國雄於 ①偵查中亦供稱略以,問:97年7 月25日你到現場作何事? 答:因為當時有檢舉疑似濫伐,另外傅百齡申請第2 次砍伐 ,所以我到現場去。問:該次你去哪些區域?答:去空照圖 的黃色數字1 、3 、5 ,第5 工區是疑似有人檢舉,這3 個
區域都有去。問:傅百齡表示97年7 月25日你只有來看3號 工區,是否如此?答:我確實是有看1 、3 、5 等工區(他 134 卷㈡第177-179 頁)。由上被告於偵查中明確供稱,97 年7 月25日會勘時,有偕同證人傅百齡至第1 、3 、5 工區 會勘,核與證人傅百齡上皆證述之內容,即當天確實有會勘 1 、3 、5 工區之事實,大致相符。②至證人傅百齡於本院 審理中所為與調查站及檢察官偵訊筆錄證詞相反之部分,徵 諸證人傅百齡先是辯稱於調查站及偵查中不利於被告之證述 ,係遭調查人員及檢察官恐嚇云云,事後始又坦承未為遭調 查人員及檢察官恐嚇觀之,顯是為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 ,本院基於上述(貳、二部分證據能力之論述理由),認證 人傅百齡於調查站所為之證述,具有特別可信性,且為證明 犯罪事實所必要,應有證據能力。③是本件證人傅百齡於97 年7 月25日會勘前,即已皆伐第1 、3 、5 工區,97年7 月 25日被告偕同證人傅百齡會勘第1 、3 、5 工區時,被告亦 明知證人傅百齡違法皆伐第3 工區及越區皆伐第1 、5 工區 ,卻未依法予以舉發,而仍在97年7 月25日「苗栗縣政府原 住民保留地申請竹木砍伐(移植)採運許可會勘紀錄」上不 實登載「本案未發現未經許可事先砍伐之情形」,此外復有 國立中央大學太空及遙測中心97年7 月拍攝之空照圖(他卷 ㈠49頁)在卷可資佐憑,事實已足堪認定。
⑷證人陳家鴻之證述部分: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97年9 月5 日你是否有到苗 栗縣泰安鄉○○段1 、3 兩個地號土地去會勘?答:有。問 :你在現場看到的情形如何?答:我到現場看到的是整片樹 木不見的皆伐情形,通常疏伐是5 棵砍3 棵,但現場我看到 是整片都不見的情形。問:謝國雄是做會勘記錄的人,他表 示他不知道現場有濫伐的情形,有何意見?答:要到現場的 路上,直接就可以看到皆伐一片的情形,所以不可能在履勘 當時沒看到(他卷㈡第145-146 頁)。②本院審理中回答檢 察官詰問時證稱略以,問:在調查局訊問的時候你曾經說, 司馬限林道都會看到1 、3 、5 有皆伐?答:都會看到。問 :就是走司馬限林道?答:因為他那個工區是他們自己定的 。問:對,工區是他們自己定的?答:不過都可以看到。問 :就是看的到皆伐?答:是(本院卷㈠第158 頁反面至第15 9 頁)。③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證稱略以,問:你9 月5 號當 天在會勘的時候,有把你知道的這個事情告訴謝國雄嗎?答 :沒有,因為大家都看的出來,連民眾投訴都直接指名說那 個是大面積皆伐(本院卷㈠第161 頁反面)。④回答受命法 官訊問時證稱略以,問:所以其實那個被砍伐,在路上看就
很明顯了?答:因為一開始不知道,後來砍了一定程度我們 才注意到是整片不見。問:所以你發現說被砍的時候就已經 是砍整片了?答:當然陸陸續續,最後就是會發現說這個方 式怎麼不是疏伐,因為皆伐好像現在很少在准皆伐了。問: 那時候看到的是皆伐?答:對。問:那砍一片的時候你才知 道說原來都是皆伐?答:對。問:沒有說砍一棵空兩棵這樣 ?答:沒有。問:就是整片這樣砍就對了?答:對,整片都 光。問:那很明顯就是都看的到?答:對。問:那我們後來 我們2 月的時候有去會勘,那就是我們路上看的到的那幾個 工區?答:對。問:就是路上看的到應該是沒錯吧?因為我 們有停下來拍那個照片。答:有。問:其實在路上就看的到 ?答:是。問:那你平常這樣看的話,走這一條路應該也都 看的到?答:是。問:這樣沒錯吧?答:沒錯(本院卷㈠第 162 頁反面至第164 頁)⑤回答審判長訊問時證稱略以,問 :你說在上班途中走司馬限林道這樣看過去就可以看的到1 、3 、5 的砍伐區○○○○○段時間就看的到光禿禿的?答 :是。問:就黃土了,看一下黃黃的,不是青翠的那種樹木 了?答:是(本院卷一第165 頁)。
⑸證人黃紹宏證述部分: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97年9 月5 日你是否有到苗 栗縣泰安鄉○○段1 、3 兩個地號土地去會勘?答:有。問 :現場是否已經是屬於濫伐的狀況?答:是。因為依照規定 一次面積不得超過5 公頃,而現場用目測方式就可以看到皆 伐情形,我向縣政府的人表示,林務局規定一次砍伐不可以 超過5 公頃,縣府的人員沒有表示意見,我有跟縣府的人說 砍伐都超過5 公頃,為什麼可以砍,而且我也有跟縣府的人 講,現場也有新闢道路,不過縣府的人員沒有給我回應。問 :謝國雄表示,現場並沒有發現有濫伐情形,有何意見?答 :事實上就有砍伐超過5 公頃的皆伐情形,我不知道為何謝 國雄沒有看到有濫伐(他卷㈡第150 至151 頁)。②本院審 理中回答檢察官詰問時證稱略以,問:在97年間你是不是在 林務局大湖工作站擔任司馬限的巡山員?答:是。問:97年 9 月5 號那一天有沒有單位派你到現場會勘傅百齡砍伐樹木 的狀況?答:有(本院卷㈠第166-166 頁反面)。問:走司 馬限林道你看得到有林木被砍伐的情形嗎?答:看的到。問 :你分不分的出來砍伐的形式是疏伐還是皆伐?答:看的出 來,我看到就是皆伐。問:所以就是一望即知?答:是(本 院卷㈠第167 頁反面至第168 頁)。問:那你知不知道傅百 齡有在砍伐木?答:有,我知道他在砍。問:有聽說他申請 是疏伐?答:對。問:實際上他砍是疏伐還是皆伐?答:實
際上我們現場看變皆伐。問:你所謂的現場看是?答:有時 候因為我是巡山員,雖然不是我的管區,有時候我也會上去 看一下。問:所以就是說你知道的就是傅百齡申請的是疏伐 ,但是根據你看的結果,其實傅百齡申請疏伐以後,他是砍 皆伐?答:是。問:所以如果有去他砍樹木的地方去看的話 ,應該也看的出來有皆伐吧?答:如果到現場應該看的出來 (本院卷㈠第170 頁正反面)。③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 略以,問:97年7-9 月間你是擔任這個地方附近的巡山員? 答:是。問:所以7-9 月間你都還是走司馬限林道?答:是 。問:你發現他們在砍樹的時候,是疏伐,還是有砍的話就 是都皆伐?答:當時看的時候就是一小塊一小塊的在砍。問 :一小塊一小塊是皆伐還是疏伐?答:皆伐。問:就是一小 塊一小塊的都砍掉?答:對。問:不是說一小塊在砍,然後 還有留幾棵這樣?答:沒有。問:看到的時候都是一小塊一 小塊,但是那一小塊一小塊都是皆伐的?答:是。問:沒錯 吧?答:沒錯。問:那就是你在會勘前其實一個月左右就看 的到了?答:對。問:像你這樣巡山上去看,走司馬限林道 看的到旁邊就有被砍伐的?答:看的到。問:都看的到嗎? 答:看的到。問:那看到的都是皆伐?答:對(本院卷㈠第 173 頁至第174 頁)。
⑹證人賴一證述部分: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97年9 月5 日你是否有到苗 栗縣泰安鄉○○段1 、3 兩個地號土地去會勘?答:有,我 是代表林務局,我跟黃紹宏一起去。問:你在現場看到的情 形如何?答:我現場看到的情形是已經都砍伐,樹都倒了, 現場看到是裸露地表(他134 卷㈡第154 頁)。②本院審理 中回答檢察官詰問時證稱略以,問:97年的9 月5 號貴單位 是不是有到泰安荻岡段的1 、3 號地號土地去會同履勘?答 :是。問:那你有去嗎?答:有。問:集合之後,你有沒有 在工寮的附近稍微進行一下查看?答:有。問:當初你看到 附近林木砍伐的狀況是怎麼樣?是疏伐還是皆伐還是沒伐? 答:工寮那邊我們沿著石頭路下去,會看到一整片的皆伐。 問:可以看到一整片的皆伐?答:對。問:當時你有下去看 嗎?答:有。問:所以你有看到整個皆伐的狀況?答:對。 問:非常的明顯?答:是(本院卷㈠第176 頁至第177 頁反 面)。③回答辯護人詰問時證稱略以,問:你說你有到附近 去查看?答:是。問:你們沿著石頭路走下去就可以看到一 片皆伐?答:是(本院卷㈠第180 頁反面至第18 1頁)。④ 回答受命法官訊問時證稱略以,問:9 月5 號那一天你有下 去看第1 工區下面?答:是。問:看的時候就是皆伐了?答
:對,是皆伐。問:那一第1 工區那邊霧會很大看不到嗎? 答:我記得我那一天是看的到。問:看的到?答:我記得我 那一天是看的到,所以我才有跟郭小姐在那邊走下去。問: 所以也不是說霧很大,沒辦法看到?答:是。問:你們走下 去就有看到第1 工區都是皆伐的?答:是。問:所以如果正 常人這樣去那個工區走一下就看的到了?答:對,大概超過 貨櫃屋就看的到。問:超過貨櫃屋就可以看的出來整片都不 見了?答:是(本院卷㈠第182 頁至第183 頁反面)。 ⑺證人郭育妏證述部分:
①於偵查中具結證稱略以,問:97年9 月5 日當天會勘哪些 地點?答:我們是在一個貨櫃屋的大工寮前集合,也就只有 在該集合處看,沒有到任何區域去看。問:97年9 月5 日履 勘當天現場情形如何?(提示98他134 號第108 頁空照圖) 答:看到大面積的林木被皆伐,不僅僅是工寮旁的那一塊, 在靠近工寮前黃色數字3 及5 號區域的林木有大面積被皆伐 。問:現場林木被砍伐的狀況是疏伐還是皆伐?答:是全部 砍掉的皆伐。問:既然是疏伐的許可,現場的情形顯然違規 ?答:依我的判斷是違規,我也曾經多次電話向縣府的謝國 雄查詢,謝國雄回覆我傅百齡有向縣府提出皆伐的申請,但 他沒有繼續講有無得到核准,謝國雄跟我說林木採伐的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