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婚姻不存在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99年度,99號
HLDV,99,婚,99,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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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婚字第99號
原   告 蔡傳龍
被   告 嚴愛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不成立事件,本院於民國100 年
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1 項前 段規定,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原告起訴主張略以:原告前於民國91年間,因貪圖小利,經 訴外人唐春煌仲介,由其帶往大陸地區福建省與大陸地區人 民之被告假結婚,兩造於91年5 月24日在福建省福州市辦理 結婚登記,原告返臺後於91年7月1日申請結婚登記。婚後被 告雖於91年8月5日、92年3月14日、93年4月15日多次以探親 名義申請來臺團聚,惟因兩造並無結婚真意,故被告入境後 即自行離去,未曾與原告共同生活。嗣原告因與被告假結婚 而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為警查獲, 業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續字第37號 為原告緩起訴處分確定。兩造初於辦理結婚時,均知悉僅係 為使被告得以順利來臺,並無結婚之真意,故雖曾於兩岸地 區均辦理結婚登記,但無結婚之合意,被告更於入境臺灣後 即行離去,未曾與原告有任何共同生活之意思或事實,則兩 造之婚姻實缺乏意思要件而應認為根本不成立,爰訴請確認 兩造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 所謂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係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 明確,致原告在私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 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 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前開要件,即得謂有即受確認判決 之法律上利益(最高法院42年度臺上字第1031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又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經依 戶籍法為結婚之登記者,推定其已結婚,修正前民法第982 條亦有明文。本件原告雖主張兩造於結婚當時皆無結婚之意



思,故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應不成立,惟因原告已向戶政機關 辦妥結婚登記,依法應推定兩造業已結婚,而形式上仍有婚 姻關係存在,且在未有反證否定兩造之婚姻關係前,原告有 被認定為被告配偶之危險。是以兩造間之婚姻關係成立與否 既不明確,而此不安之狀態得以確認判決除去之,故原告提 起本件確認訴訟,應認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合先 敘明。
㈡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結婚登記申請書、大 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公證處(2002榕公證內民字第3630號) 結婚證明書、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91)核字第063511 號證明書、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命令、執行緩 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緩起訴處分金繳納收據各1 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緩字第 416 號原告緩起訴執行卷宗(含97年度偵續字第37號卷宗) 查核屬實,並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調取被告入出境紀錄 ,有該署99年6 月11日移署移陸莉字第0990079261號函暨所 附被告入出境等資料附卷可參,且被告經合法通知,亦未到 庭或提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主張為真實。
㈢次按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臺灣地區與 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爭 執婚姻關係不成立,自屬結婚要件之是否具備,而兩造係在 大陸地區結婚,依上揭規定,本件自應依大陸地區規定決定 系爭婚姻是否要件不具備而不成立。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 法固未明文規定,婚姻應以雙方當事人結婚意思之一致為成 立要件,然觀諸該法第5 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 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之意 旨,可知該法規定之婚姻成立要件應含當事人雙方結婚意思 之合致,亦即當事人間具有相互履行婚姻之義務,為夫妻共 同生活之實質意思。查本件兩造於結婚當時並無結婚之意思 合致,而係虛偽結婚,已如上述,則兩造婚姻缺乏中華人民 共和國婚姻法規定之婚姻成立要件即成立婚姻之實質意思, 參諸上揭說明,原告請求確認其與被告間之婚姻關係不成立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抄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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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