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99年度,8316號
HLDV,99,司促,8316,201104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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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8316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鳳林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胡永寶
債 務 人 吳仁順
債 務 人 鄭達路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且當事人須有當事人能 力,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 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債務人吳仁順 業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六日死亡、債務人鄭達路業於民國八 十三年九月七日死亡,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除戶戶籍謄本 各一份可參,揆諸前述說明,其聲請尚難謂為合法,應駁回 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許涴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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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