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8年度,23號
HLDV,98,家訴,23,201104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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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水盛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吳美津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陳建旭
      陳建龍
      陳敏瑜
      陳美羚即陳彥秀
      陳玉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0年5月18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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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