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家訴字第23號
原 告 陳水盛
訴訟代理人 簡燦賢律師
吳美津律師
複代理人 吳秋樵律師
被 告 陳建旭
陳建龍
陳敏瑜
陳美羚即陳彥秀
陳玉彬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
臻明瞭,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法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
100年5月18日下午4 時1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韻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蓮茹